申 请 人:周某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通知》(SL840320190133028),于2019年5月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不予受理申请通知》(SL840320190133028);2.请区政府依照市政府122号文件重新办理全额低保;3.请区政府成立工作组立案查处去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贪污本人低保、渎职、报复陷害,故意伤害等涉嫌犯罪行为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追责惩处;4.请区政府责令区民政局补偿2015年11月依政策应该享受的全额低保款项。
申请人称:2015年10月3日申请人陈某被从化区公安局尚某等五流氓警察殴打致残后、打伤之后曾经因经济困难,无钱医治多次电话求助12345历时16个月,到2017年3月才享受了低保待遇,全家依《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22号文件》应享受(4x1260)5040元,到卡上才1738元,下半年又被卡扣到全家四人151元,平均每人才30多元的生活费用。经本人多次向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从化公安局2018年3月19日才出资派员带申请人陈某住院疗伤,同月24日做了第三次手术,因无钱得不到及时医治、加营养不良等因素、导致骨头细菌感染骨头坏死、此次接人工骨加外固定、医嘱:治疗半年之后看情况如何、但不排除第四次手术。前二年多次住院做手术费用是申请人周某从湖南娘家亲朋戚友中以百分之点五的利息借款疗伤的,至今负债十多万元未还!每月按时支付利息。一家四口人生活处于水深火热之中。2018年2月28日申请人接到了被申请人停发低保告知书。2018年开学因次女交不起1825元保教费被迫辍学在家。今年本人一家四口人最低生活保障被区民政局打击报复卡扣停发。小孩读书等费用极度困难。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相关工作行为、权力任性、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办理申请人全家低保过程中存在渎职、贪污,报复陷害,故意伤害,恶意刁难等问题。一:不按广州政府令122号文件规定时间办理,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提交单位证明属实发工资,有领取银行工资流水清单佐证客观真实,答复意见书上核对的工资与实发工资事实不相符合。申请人负有四个父母法定赡养义务,《广州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中显示未填写。故事实不清;三:适用政策性法规错误导致申请人陈某得不到及时治疗伤情加重、小孩辍学等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397条、第283条、第254条、第324条之规定,涉嫌渎职罪、贪污罪、报复陷害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严惩、不再危害老百姓。今特申请前来,请求从化区政府复查核实,并移送监察委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1.2019年1月25日,城郊街社会事务管理科收到申请人陈某家庭申请低保的相关资料,根据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申请人陈某家庭的相关申请低保核对资料录入到系统,推送到核对系统进行核对。2019年2月5日,核对系统出核对结果:经核对,该申请家庭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总收入为23631.99元、人均收入为5908元、人均月收入为984.67元,截止核对之日,申请人家庭财产合计692.29元。根据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符合申请低保的条件。2. 2019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委托新开村村委将《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送达陈某妻子周某,其对核对结果存在异议并要求复核。同日,核对机构受理了陈某家庭的复核申请。3. 2019年2月15日早上十点半,告知周某若需要进行低保复核,需要在个工作日提交相关的资料,但至2019年2月20日,新开村民政员只交了周某的银行流水证明,被申请人负责核对的工作人员直接电话指引申请人家庭因其对收入存在异议需要提交更正后单位收入证明、税务部门更正后信息材料。4. 2019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就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申请人周某社保、公积金、个税以及单位收入证明等情况核对其工资收入性收入,其日前提交的银行流水并不能推翻原核对结果,请知悉的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并告知有权复核尽快提交复核资料。5. 由于至2019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仍未收到陈某家庭提供的复核资料,2019年4月12日,根据复核报告的结果,对陈某家庭出具不受理申请,2019年4月16日,申请人签收《不予受理申请通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是基于将申请人陈某家庭的相关申请低保核对资料录入到系统,推送到核对系统进行核对,申请人并没有通过该系统的审核,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送达核对结果并告知其复核的权利,在复核结果出来后已经要求申请人按规定补充有关材料,在申请人逾期提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送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的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通知》的行为程序合法。1. 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5日收到申请人陈某家庭申请低保的相关资料于2019年1月28日推送到核对系统进行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2. 2019年2月5日系统核对结果出来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3日送达该核对结果,2019年2月15日告知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材料,程序合法。3. 2019年3月22日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出具复核不通过的结果,至2019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仍未收到申请人家庭提供的复核资料,2019年4月12日,根据复核报告的结果,对申请人家庭出具不受理申请,被申请人依法送达该《不予受理申请通知》程序合法。鉴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已经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将有关申请提交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核对结果出来后在法定的期限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有关权利,复核结果出来后已在法定的期限送达给申请人,在申请人逾期提交再次复核的材料的情况下在法定的期限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所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通知》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本府查明:2019年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委托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于2019年2月5日出具了《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最低生活保障)》(编号:HD840320190133028),核定申请人家庭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总收入为23631.99元、人均收入为5908元、人均月收入为984.67元,全部为工资性总收入。申请人家庭财产(银行存款)截止核对之日为692.29元。此核对报告的结果告知书于2019年2月13日送达申请人周某。申请人当即对此提出异议,并填写了《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书》,要求对收入部分进行复核申请。后被申请人向核对机构发出《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委托书》,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周某2018年7月至12月的收入情况进行复核。2019年2月15日,核对机构和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一同到申请人家中入户了解情况。另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申请人周某送达《通知》,明确告知其对工资性收入进行复核其尚未提交的材料(包括:更正后单位收入证明、税务部门更正后信息材料)。由于未收到申请人补交的复核材料,2019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向核对机构发出《撤销复核委托通知书》,撤销对申请人陈某复核委托,请核对机构终止核对。2019年4月12日,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向被申请人发出《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终止复核通知书(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称申请人家庭在核对工作中不配合、逾期未提交相关复核资料,终止复核。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SL840320190133028),告知申请人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存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超标,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的情况,不受理其申请。此通知于2019年4月16日送达申请人周某。
另查,2018年6月15日下发的《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6号)规定,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900元提高到950元。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最低生活保障)》(编号:HD840320190133028)、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回执、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书、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委托书、照片、通知、回执、撤销复核委托通知书、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终止复核通知书、不予受理申请通知、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和第十六条第三款“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及认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被申请人按照《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委托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核对结果也按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穗府办规〔2016〕1号)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被申请人受理其申请,也明确告知申请人其复核需要补充提交的“更正后单位收入证明、税务部门更正后信息材料”等材料,但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交,而其向被申请人递交的工作单位收入证明与核对结果不一致,不能作为核定其工资收入的最终依据。鉴于申请人未提供新的复核材料,被申请人撤销了对申请人家庭工资收入复核的委托,核对机构终止复核。申请人家庭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人均月收入为984.67元,超过本市95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申请人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不符合规定及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SL840320190133028)并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经对本案审查,本府暂未发现被申请人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本案中存在贪污、渎职、报复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对申请人请求第3点,本府不予支持。如申请人发现相关人员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可迳向区监察委举报。
此外,申请人请求第2点和第4点,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通知》(SL840320190133028)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通知》(SL840320190133028)。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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