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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18〕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2-21 07:04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吕田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李某甲

第三人:李某乙

第三人:李某丙

第三人:李某丁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11月5日作出《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于2018年11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灰窑*这片山是1981年分配给我户的自留山(旧山主在三年内取走有需要的林木)。这灰窑在生产队前是我爷

爷一家四兄弟共有,后来有了集体,有了生产队某村四个生产队都使用过这窑来烧石灰。1983年后旧山主退出山林,生产队分田到户15年不变,生产队不存在了。第三人李某乙锄我的山林泥土去填有我份的窑(我占四分之一),第三人李某甲围占我的山林后被我拆过竹篱。同上述俩第三人吵骂过。后来申请人外出务工,无时间顾及家里的田地山场。2010年8月林改,发现申请人山场被侵占更多,且建有小屋。于是不停投诉至今。2018年11月1日到吕田镇纪委、党政办、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反映。11月16日收到被申请人2018年11月5日作出《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占我山林者人人有份。综上,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在充分调查取证后作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依据《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和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争议。但是,乡镇、街镇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调处。被申请人作为乡镇政府,是通过依法授权,对有争议的山林权属问题作出处理。

案件处理过程如下:2018年4月,申请人发现第三人李某甲等在争议山林种植果树等作物引起该宗山林权属纠纷案。申请人向村委及政府反映权属纠纷问题,要求第三人将所种农作物迁出争议地。2018年4月18日,被申请人的山林调处办组织林业站、司法所、村委及双方当事人到某村委对该山林纠纷案件作初步了解。2018年5月4日,被申请人山林调处办于村委走访相关当事人及知情人了解争议山林的历史情况及现在经营情况,并对相关人员做调查笔录。2018年7月10日,被申请人组织争议双方及林业站技术人员到争议现场勘界,并有林业站技术员用1:10000地形图勾画红线图,画出争议范围,分别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2018年8月15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村委举办举证调解会,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经多方了解,因第三人在争议山林西边界线开荒种植,导致西边界线模糊,引发此案。针对此情况,2018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再次组织林业站及某村委到现场勘踏,确认具体界线并作出处理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2018年11月5日作出《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府查明:申请人因认为自己土名为“灰窑*”的自留山地被他人侵占,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解决。2018年4月,被申请人把其投诉转交下属山林调处办(以下简称“镇山林调处办”)具体按林权争议处理。镇山林调处办于2018年5月4日向李某、陈某、李某甲进行调查,了解争议山林的使用情况。2018年7月10日,镇山林调处办组织争议双方申请人和第三人李某乙,会同吕田镇某村民委员会、吕田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对争议山林进行现场勘验,确定争议范围:东至3棵杉树,南至间烂屋,西至山脚,北至灰窑,绘制出争议红线图。2018年8月15日,镇山林调处办举行举证调解会。2018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灰窑*”,四至为东至以崙为界,南至灰窑窝垠(窿底),西至李某甲的泥砖屋、石脚往东1米;灰窑垠往南方向第一棵杉向西3.7米处;李某丙山边泥砖屋向东方向8米处,以上三点以西边界线的平行点向东,北至灰窑为界的使用权归申请人李任恩所有。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申请人提供的1981年颁发的《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从府字第**号)第一栏,山名:灰窑*;面积:5亩;树种:衫;四至:东至以崙为界,南至灰窑窝垠,西至荒地,北至灰窑为界。四名第三人在争议地上有种植果树或蔬菜,但未能提供相关权属证书。

以上事实,有《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从府字第**号)、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举证调解会笔录、双方签名红线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以及第二十四条“……但是,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调处”等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林地使用权纠纷受理和调处并作出决定的职权。

本案中,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实为界线之争,即土名“灰窑*”的山林西边界线模糊,与《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从府字第**号)记载“西至荒地”无法直接对应而引发的争议。但在《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中,对争议山林四至的文字表述为:“东至以崙为界,南至灰窑窝垠,西至荒地,北至灰窑为界”,此表述与《从化县人民政府社员自留山证》(从府字第**号)第一栏中的四至表述一致,所对应的争议山林面积按该证记载为5亩,但决定书后附红线图所勾画的四至范围和面积均远小于上述文字表述。本案虽为界线之争,但除明确界线外,仍应当明确争议山林的四至范围和面积,否则无法避免日后再起争议。被申请人在《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中未能明确争议山林面积,对争议山林的四至范围表述存在图文不一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60内重新对涉案山林纠纷重新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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