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12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公从政务公开依申告〔2018〕第2号)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公从政务公开依申告〔2018〕第2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拒绝全面客观真实公开政府信息,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1.被申请人由于没有2018年7月6日对申请人家属钟某被公司纪委书记章某指挥不明人员按倒殴打受案、立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执法文书样式》对2018年7月6日案发,申请人报案的有关事实依据立刑事案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送达已经对申请人妻子钟某被殴打立案,因此不存在涉及申请人家被抄家的刑事侦查活动。2.被申请人没有2018年8月8日对申请人家庭被广东某有限公司抄家,财物全部受损的事实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受案、立案。(二)被申请人没有根据公安部《公安执法公开规定》规定向受害人,申请人公开执法信息。(三)被申请人向受害人,申请人隐瞒钟某被殴打的有关受案,立案信息依法无据。(四)被申请人未依法及时向受害人申请人发出报案回执,其行政行为缺乏合法性、正当性,与其履行法定职责要求相距甚远,难以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五)申请人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权监督反映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能效甚低,被申请人服务工作态度较差,语言机械生硬,面对上门求助群众置知不理,主要领导没有及时督促检察落实,存在门难进,事难办现象,主要领导不愿接访,不愿带案下访,实质性解决问题,难以在新时代以良好的工作业绩走在全国前列。(六)申请人根据公安部《公安执法公开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有关事实,符合公安部部长令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无条件服从让政令畅通,遵守公安部部长令具体规定。被申请人执行公安部的规定质量不高,申请人不是咨询,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国务院令作为依据,符合国务院全面公开政务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红头文件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政策,但是这类规定应当符合立法法,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广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依规有公示,备案程序。(七)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引不当,网站主动公开的表述存在懒政行为公开答复中没有链接界面、名称、子目,难以让人民群众及时,高效掌握政府信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存在事实不清,不予公开证据不足的事实,要求复议机关顶住压力,纠正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受理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审核,被申请人对其申请事项不予公开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公从政务公开依申告〔2018〕2号)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执法公开规定》之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公从政务公开依申告〔2018〕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申请人认为其理由不成立。(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适用于规制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由上述法规规章内容可知,两者规制内容不同,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服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提出救济申请,而不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公安执法公开规定》不适用于规制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公安执法公开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上述法规规章内容可知,两者规制内容不同,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履行《公安执法公开规定》所规定的执法公开义务不服的,应当通过《公安执法公开规定》规定的途径申请救济,而不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主动公开内容的获取方式和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从化区公安局2017年、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诉受理部门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2.从化区公安局受理公民投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质量工作的有关渠道、受理地址、联系电话、分管领导、联系人等事项,被申请人已于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主动公开,并向当事人作出明确指引。政府网站查询途径便于公众知晓,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难以及时高效掌握政府信息的情形。此外,经被申请人核实,被申请人未接获名为朱某的报警人的报警信息,未查获受害人为钟某的违法犯罪线索,故不存在向朱某隐瞒有关受案立案信息、未依法向其发出报案回执的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公从政务公开依申告〔2018〕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
本府查明:2018年11月28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受理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1.不发报警回执的有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2.对钟某被殴打受伤不予立案的有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3.对钟某被殴打受伤,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有关审批程序、权力运行图、审批期限、审批人、释放日期;4.钟某被殴打受伤的有关犯罪嫌疑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信息;5.被申请人认定钟某被殴打受伤,申请人家庭被抄家,财物全部受损的事实,尚不能立案的法律依据、救济渠道;6.被申请人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7.被申请人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被申请人2017年、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诉受理部门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9.被申请人不受理公民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依据;10.被申请人受理公民投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质量工作的有关渠道、受理地址、联系电话、分管领导、联系人;11.至2018年11月被申请人经过复查、复核、决定对钟某受伤害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决定书》文号、制作时间、发出时间、救济渠道。
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公从政务公开依申告〔2018〕2号)书面答复申请人,该告知书于2018年12月3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并通过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受理平台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公从政务公开依申告〔2018〕2号)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如下答复:(一)下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属于刑事侦查活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整范畴:1.对钟某被殴打受伤,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有关审批程序、权力运行图、审批期限、审批人、释放日期;2.至2018年11月从化区公安局经过复查,复核,决定对钟某受伤害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决定书》文号、制作时间、发出时间、救济渠道;3对钟某被殴打受伤不予立案的有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4.钟某被殴打受伤的有关犯罪嫌疑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信息;5.从化区公安机关认定钟某被殴打受伤,家庭被抄家,财物全部受损的事实,尚不能立案的法律依据、救济渠道;(二)下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调整范畴:1.不发报警回执的有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2.从化区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3.从化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4.从化区公安局不受理公民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依据;(三)下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信息已通过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主动公开,可通过上述途径进行查询:1.从化区公安局2017年,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诉受理部门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2.从化区公安局受理公民投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质量工作的有关渠道、受理地址、联系电话、分管领导、联系人。
收到被申请人的告知书后,申请人不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公从政务公开依申告〔2018〕2号)、邮政快递寄件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答复申请人,若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直至2018年12月31日才把答复邮寄申请人,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属于该条例称的政府信息,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其并非行使行政机关职能,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规定,其行使司法机关职能。因此,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2.对钟某被殴打受伤不予立案的有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3.对钟某被殴打受伤,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有关审批程序、权力运行图、审批期限、审批人、释放日期;4.钟某被殴打受伤的有关犯罪嫌疑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信息;5.被申请人认定钟某被殴打受伤,申请人家庭被抄家,财物全部受损的事实,尚不能立案的法律依据、救济渠道;11.至2018年11月被申请人经过复查、复核、决定对钟某受伤害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决定书》文号、制作时间、发出时间、救济渠道”等内容均涉及刑事侦查工作范畴,不属于政府信息。
申请内容中“1.不发报警回执的有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6.被申请人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7.被申请人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9.被申请人不受理公民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依据”是咨询行为,也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畴。对于咨询行为,答复机关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答复。
申请内容中“8.被申请人2017年、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申诉受理部门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10.被申请人受理公民投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质量工作的有关渠道、受理地址、联系电话、分管领导、联系人”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申请人获取主动公开信息所在网站的网址和具体位置的链接,不符合上述规定。
此外,申请人申请追加本案第三人“广东某有限公司”,本府经研究认为,本案与第三人无利害关系,不予追加。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公从政务公开依申告〔2018〕第2号)程序违法,应予确认程序违法;第三点适用依据错误,应予撤销重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公从政务公开依申告〔2018〕第2号)程序违法;
2.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穗公从政务公开依申告〔2018〕第2号)第三点,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第三点重新向申请人作出答复。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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