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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1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3-26 06:53

申请人:严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依法对其被强拆的房屋进行最终补偿安置的申请未履行职责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于2019年1月28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被强拆房屋进行最终补偿安置的申请未履行职责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并责令被申请人进行协调补偿安置制作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某村的村民,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1日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至今未进行最终补偿安置,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签收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具体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1月8日)对补偿安置的申请未作出任何处理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二)贵府向申请人出具了《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答复,载明了被申请人为协商主体,贵府在2018年8月6日作出的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答复中载明“对有关事项有疑问,可以向良口镇政府进行咨询或协商”,可见被申请人为本事项的协商主体,应当履行相关职责。申请人收到后,也与被申请人所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联系,根本无果。无奈,才又以书面、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安置补偿申请,但时至今日依然无果。综上,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履行职责。对被申请人所不作为现申请人特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安置补偿协调申请书》中提出的申请内容依法无据,且不属于被申请人应履行行政行为的范畴。1.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房屋的拆迁及补偿主体,但申请人于《安置补偿协调申请书》中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被强拆的房屋进行最终补偿安置的内容显然依法无据,根据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12)穗从法行审字第9号】内容可知,对于申请人房屋的拆迁及补偿主体为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被申请人并非涉案拆迁房屋的拆迁及补偿主体,但申请人却于《安置补偿协调申请书》中申请事项要求“请求依法对申请人被强拆的房屋进行最终补偿安置”,该申请内容显然依法无据。2.在被申请人并非拆迁及补偿主体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进行最终补偿和安置的义务,因此不具备就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二)关于申请人的土地房屋相关补偿款,实际上已经由拆迁补偿单位将款项向广州市从化区公证处公证提存,对于补偿款项亦不具备再次协商的前提及法律基础。根据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的《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答复》第二项“你户土地房屋的相关补偿款项,已经从化区公证处公证提存,请你户尽快到从化区公证处办理手续领取补偿款”的内容可知,申请人的相关补偿款,已经由拆迁补偿单位将款项向广州市从化区公证处公证提存,申请人仅需向从化区公证处办理领取款项的手续即不需要被申请人予以提供协商或协助。(三)《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答复》第三项载明的内容仅为被申请人可以就申请人对有关事项的疑问进行释疑,并非由被申请人进行赔偿。虽然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6日作出的《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答复》第三项“如果你户对有关事项有疑间,可以向良口镇政府进行咨询或协商”的内容,但该处内容表明被申请人仅为就申请人的相关疑问进行释疑,而非由被申请人作出最终的补偿安置。

本府查明:2011年11月25日原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申请人作出从国房群字〔2011〕77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申请人交出宅基地,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把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在原从化市公证处办理提存,申请人可向公证处办理领取手续。2013年4月22日原从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穗从法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决书》裁定准予上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强制执行。2018年1月22日申请人的被征收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被清理。2018年8月6日,本府曾就申请人向本府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答复,告知其补偿款项已经从化区公证处提存,其尽快到公证处办理手续领取补偿款。同时告知申请人对相关事项有疑问可咨询被申请人。2018年1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协调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被强拆的房屋进行最终补偿安置。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未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遂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2012)穗从法行审字第9号《行政裁决书》、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答复、安置补偿协调申请书、邮政快递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申请人在《安置补偿协调申请书》中提出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被强拆房屋进行最终补偿安置,该涉案房屋及宅基地早于2013年4月22日已由原从化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原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完成土地征收法定程序,相应的土地、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项也已提存在原从化市公证处,只需要直接到区公证处领取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规定,原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有对申请人被强拆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并也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强拆的房屋不负有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权。本府于2018年8月6日作出《从化区人民政府<安置补偿申请书>的答复》第三点称“如果你户对有关事项有疑问,可以向良口镇政府进行咨询或协商”仅是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议申请人可向被申请人咨询,此非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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