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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1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3-05 06:50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能落实从化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表》(2001)*号的处理意见,对其证外部分资产拒绝补偿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于2019年1月2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追究被申请人未能落实从化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表》(2001)214号的处理意见,对证外部分资产拒绝补偿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抵制从化市政府《公文处理表》相关被拆迁物重新评估的批复:评估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平复委托方承诺函》和《免勘证明》补上签名未作补签,要求提供

强拆房屋是的照片未予提供;评估公司收了评估费8600元。此所为就是刻意终止《资产评估业约定书》,不例行评估。被申请人在处理本宗安置补偿问题期间反复无常,当初提出两个方案,申请人表示同意其中的“依照法院的判决加上原裁决给邱某的铺位给予办理手续,作为一次性了结补偿安置问题”,但拖到2018年9月3日(长达九个月)才告知。区政府未作批复就是等于不批,证外部分唯作货币补偿,《评估委托承诺函》中已确定合法有效的资产就此被剥夺,毫无公理。被申请人强行清走申请人“七大货车”货物既未作公证登记也不归还,剥夺申请人合法经营权、生存权,明显就是行政不作为。综上,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补偿。对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被申请人根据(从国房拆裁字〔2007〕*号)《房屋拆迁裁决书》、(2007)从法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决书》、(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号《行政裁决书》相关文件执行补偿,该补偿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从化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表》(2011)*号的处理意见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文件,而且由于当时申请人未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并且一直认为补偿不合理,不予以配合,导致未能落实相关处理意见。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被申请人曾与2015年于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但因最终缺乏相关的评估资料证据,导致未能完成评估,评估工作终止执行。根据(2016)粤7101行初*号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政裁决书》的判决,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而且证外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请人拒绝进行相关补偿。(二)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报告》,被申请人一直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按照申请人的意愿,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3日向从化区政府提交《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道办事处关于徐某上访案基本情况及安置置换物业的请示》(从江街报〔2018〕7号),区政府公文于2018年4月17日作退件处理。2018年11月8日继续向从化区政府提交《从化区江埔街关于将江埔街公有房屋转让给征收户的请示》(从江街报〔2018〕33号),区政府公文:拟同意江埔街将其名下位于某路的*号商铺以及某路某村*栋*房置换给徐某作为征收补偿物业,并完善相关补偿手续。被申请人在2018年10月31日前已经腾空某路*号以及江埔街某路某村*幢*房屋,因申请人一直坚持要求对证外部分进行补偿,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1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相关信访问题,被申请人2018年11月29日的《关于徐某的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江街综〔2018〕*号)已作辖区职权内的答复,符合信访处理有关规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三)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徐伯来的来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江街综〔2018〕*号)及对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偿过程,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申请人请求追究江埔街未能落实从化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表》(2011)*号的处理意见,对证外部分的资产又拒绝补偿的行政不作为理由,是没有任何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为此,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因105国道下罗路口扩建需要,申请人儿子徐某的某经销服务部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由被申请人申请,原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7年3月6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从国房拆裁字〔2007〕*号),对其房屋强制征收。徐庆元对《房屋拆迁裁决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法院判决维持《房屋拆迁裁决书》。该裁决决定:被申请人名下某路*号商铺以及某路某村*幢*房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并结清差价。现被申请人已请示本府并获得批复同意其将其名下位于某路的51号商铺以及某路某村*栋*房置换给徐某作为征收补偿物业,并完善相关补偿手续。但因申请人坚持要求对证外部分进行补偿,导致至今未能对产权调换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另查,2011年9月7日,从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曾以《公文处理表》(2011)*号形式答复被申请人,同意对申请人的被拆迁物业进行重新评估;对被拆迁物三楼梯房和西边小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评;对被拆迁物业的空地部分进行重新评估;对被拆迁物评估报告上未包括申请人于禾仓村梁二签订的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协约》和《五边地转让协议书》提及的土地进行补评。2015年5月,被申请人与广州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委托该公司对涉案被拆迁物业以及其附着物(含三楼棚架、二楼储水池、水井、380V三相四线用电报装费用、三级化粪池)进行评估。后因故该公司未最终完成评估。此后,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报告》,要求其解决含证外部分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

本府认为: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废止)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证外部分”的补偿,不属于该条例规定必须予以补偿的部分,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证外部分进行补偿的工作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除法定补偿部分外,拆迁人通常会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酌情给予法定项目以外其他补偿以尽量减少被拆迁人的损失,但这并不属于拆迁人的法定职责。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为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其向行政机关递交申请时起算为120日。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报告》,要求其解决含证外部分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问题,至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过60日+60日共120日的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且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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