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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18〕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1-26 02:39

申请人:广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查封其总闸电箱的行为,于2018年11月2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查封申请人总电闸行为违法;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营损失,按43137元/天计算至被申请人解封恢复正常生产为止;3.被申请人赔偿机器损失24000元。

申请人称:2018年11月28日上午10:30,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来到申请人的生产地点,未向申请人出示任何的执法文件,也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以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未现场制作笔录,直接将申请人生产用电的总闸关闭,并将总闸电箱贴上封条,将总闸电箱查封,导致申请人生产经营活动全部中断,全部员工窝工,生产模具卡在注塑机里,由于生产模具为客户提供,客户要求及时返还,且为防止模具在注塑机中生锈,申请人通过砸坏注塑机的方式将模具取出,为此造成严重的机器损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查封总电闸后,多次找被申请人方解封未果。综上,被申请人查封申请人总电闸的行为程序违法,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文件精神,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公司开展散乱污检查。经查,申请人位于城镇中心居民区住宅区内,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未办理消防备案。根据整治方案要求,被申请人将其列入“散乱污”整治名单。(二)太平镇专职消防队于2018年10月10日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从太消字〔2018〕第6号),指出申请人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具体问题:1.要求办理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备案;2.办理上述要求整改后才能经营生产。对于具体问题第1项,责令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4日前改正。(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从化区分局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在太平镇某村委已建成的楼房,提供报批手续和《用地许可证》。另于同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在太平镇某村委旁已建成19米×16.5米的楼房,在2018年12月3日12时前进行拆除。(四)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在2018年12月8日前拆除上述违章建筑。(五)为加快“散乱污”场所整治搬迁工作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被申请人经多方协调,已为申请人协调具有合法用地的意向厂房。但申请人以原出租方未补偿其搬迁损失为由一直不肯搬迁,导致被申请人“散乱污”整治工作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被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对其进行生产用电停电处理,但供电部门已在短时间内恢复了供电,因此并未造成申请人任何损失。鉴于被申请人查封行为已经主动解除,而申请人要求予以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本府查明:2018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为推进治理本地“散乱污”工作,对申请人进行停电处理,查封了申请人的总电箱。2018年12月1日由当地供电部门恢复了申请人用电。

另查,太平镇专职消防队于2018年10月10日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从太消字〔2018〕第6号),指出申请人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具体问题:1.要求办理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备案;2.办理上述要求整改后才能经营生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从化区分局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在太平镇某村委已建成的楼房,提供报批手续和《用地许可证》。另于同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在太平镇某村委旁已建成19米×16.5米的楼房,在2018年12月3日12时前进行拆除。

以上事实,有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从太消字〔2018〕第6号),《询问通知书》(穗综从太询字〔2018〕189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综从太责字〔2018〕3919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对申请人电箱总闸进行查封的职权。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被申请人进行查封行为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查封申请人总闸电箱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和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确认违法。但申请人赔偿请求仅提供《出租厂房合同书》并未能证实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因此,对申请人行政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府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查封申请人总闸电箱的行为违法;

2.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第2、3项赔偿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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