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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18〕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2-03 02:40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10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从行罚决字〔2018〕01803号)于2018年12月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从行罚决字〔2018〕01803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因为母亲唐某山林权属纠纷,房屋损害纠纷湖塘兴补征地等一系列纠纷,在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申诉、信访均未得到合法及时处理,而于2018年10月8日再次到被申请人纪检监察办公室要求该部门依法及时处理之前上级部门交办信访事宜。但有关工作人员对此不予接待处理,一直没有给

予明确答复,申请人才表示,既然工作人员无法处理,要求领导出面亲自接待和处理。但工作人员以领导不在为由予以推脱,申请人表示,可以等待领导回来为止,因此一直在该部门办公室等待。在此期间,申请人未采取任何过激或违法手段,并且申请人坚持要求领导出面接待,也确实是迫不得已。

申请人2018年一年内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上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从化区政府、信访局、纪委监委、法制办、广州市纪委监委。反映问题包括唐某的确权之诉,人民法院已经判定广州市从化区林业和园林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对唐某的确权申请作出处理相关判决文书已于2016年10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部门至今未作任何正式书面决定或答复。投诉良口镇综治中心行政不作为,良口镇政府发放蔡某扶贫资金拆旧建房,拆旧建房之事的纠纷问题,侵占我家原来两家公共的墙壁,破坏天面梁格瓦片,至今未复原漏水。反映良口镇综治中心司法所副所长黄某抹黑群众的事情。

从化区人民政府纪委监委将上述信访申请事项交给良口镇纪检监察办公室处理,但该部门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做任何处理和答复。2018年10月8日,申请人与妻子到被申请人纪检监察办公室正常信访反映询问。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纪委监委上级部门交给良口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事情,要求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申请人一个处理结果或者明确的办理最后期限,但是二人在广州市从化良口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里坐了一天,都一直没有答复。申请人才说要找良口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领导,但仍一直没有做出回应,也没有领导接待了解情况,所以才一直在良口镇人民纪检监察办公室等候,没闹事。申请人完全是依法申诉、控告问题,得不到依法限期的处理,才要求领导出面接待并投诉工作人员违法不作为。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申请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权利。被申请人在未查清相关事实和来龙去脉的情况下,给予申请人未按良口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求离开其工作场所,扰乱了其单位工作秩序为由,给予申请人及其妻子行政处罚是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综上申请人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清事实并做出公正的决定。

被申请人称:2018年10月8日16时许,被申请人接到报警人刘某报称:有群众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良口社区大街良口镇政府纪委办公室扰乱单位秩序,接报后,被申请人下属良口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证实上述情况;2018年10月9日09时,民警将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申请人蔡某及其妻子两人传唤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经询问,申请人妻子如实交代于2018年10月8日8时25分至2018年10月9日9时许,与申请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本人的陈述、同案人材料、报警人材料、辨认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有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对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等问题的答复: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认为其于良口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逗留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请求撤销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其理由不成立。

一、申请人主张其权利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进行。《信访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根据良口镇政府于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良口镇设立综治维稳和信访办作为信访工作机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新街76号,而良口镇政府纪检监察室为负责全镇反腐倡廉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内设机构,不承担信访工作职能,故根据《信访条例》之规定,申请人应当依法向良口镇综治维稳和信访办提出其信访事项;

二、申请人于良口镇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长期逗留对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申请人及妻子于2018年10月8日8时30分到良口镇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就其拆迁征收款等事项进行信访,后申请人及妻子对良口镇纪检监察室作出的答复不服,为要求良口镇纪检监察室作出令其满意的答复,便于良口镇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长期逗留,期间经工作人员及良口派出所民警多次说理释法,申请人及妻子拒不离开,其逗留行为持续至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纪检监察室为党和人民政府的执法执纪部门,其工作性质具有一定的保密性,申请人及妻子于纪检监察办公室长期逗留,造成其正常工作无法开展,并需指定专人看视,对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从行罚决字〔2018〕0180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决定。

本府查明:2018年10月8日上午8时许,申请人蔡某与妻子到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政府纪检监察室了解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后因对良口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答复不满,一直逗留在良口镇政府纪检监察室。期间,良口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曾多次规劝其离开未果。直至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与妻子由被申请人下属良口派出所民警将其带离良口镇政府纪检监察室,影响了该单位正常办公秩序超过24小时。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从行罚决字〔2018〕01803号),认定申请人与妻子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拘留期限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4日止。

另查,申请人与其妻子于2018年10月8日前往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政府纪检监察室主要反映三方面问题:1.其母唐某山林纠纷确权问题;2.邻居间房造成其瓦房漏水要求政府处理问题;3.对其之前投诉良口镇工作人员抹黑群众的行为要求纪检监察室出具书面回复。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政府纪检监察室对第3点作出处理,给其书面答复函,另外两个问题并非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抓获经过,对刘某、苏某、朱某、钟某、蔡某、蔡某等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群众信访线索答复函(从良纪举复〔2018〕2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查处的职权。

虽然申请人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信访投诉,主张自身权利,但应以合法手段主张,申请人及妻子于2018年10月8日8时30分到良口镇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信访,后因对良口镇纪检监察室作出的答复不服,为要求良口镇纪检监察室作出令其满意的答复,长期逗留在良口镇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经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良口派出所民警多次劝说仍拒不离开,逗留行为持续超过24小时,造成良口镇政府纪检监察办公室正常工作无法开展,并需指定专人陪同,对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从行罚决字〔2018〕0180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从行罚决字〔2018〕01803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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