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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府行复〔2018〕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从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1-28 02:45

申请人:广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发出《关于对广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停产搬迁的通知》,于2018年12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关于对广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停产搬迁的通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办公厂房没有达到需要办理消防验收的标准,不属于需要办理消防验收的范围,《关于对广州某塑料制

品有限公司停产搬迁的通知》认定申请人办公厂房属于“散乱污”场所,要求申请人立即停产搬迁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关于对广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停产搬迁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文件精神,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公司开展散乱污检查。经查,申请人位于城镇中心居民区住宅区内,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未办理消防备案。根据整治方案要求,被申请人将其列入“散乱污”整治名单。(二)太平镇专职消防队于2018年10月10日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从太消字〔2018〕第6号),指出申请人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具体问题:1.要求办理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备案;2.办理上述要求整改后才能经营生产。对于具体问题第1项,责令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4日前改正。(三)为加快“散乱污”场所整治搬迁工作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被申请人经多方协调,已为申请人协调具有合法用地的意向厂房。但申请人以原出租方未补偿其搬迁损失为由一直不肯搬迁,导致被申请人“散乱污”整治工作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被动。(四)由于申请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未办理消防备案,属于“散乱污”场所,被申请人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与2018年11月28日对申请人发出《关于对广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停产搬迁的通知》,要求申请人立即按照整治要求停产搬迁。综上,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对广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停产搬迁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故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18年8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方案中明确:“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工商、质量、安全、能耗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

太平镇专职消防队于2018年10月10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从太消字〔2018〕第6号),指出申请人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具体问题:1.要求办理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备案;2.办理上述要求整改后才能经营生产。

2018年11月28日对申请人发出《关于对广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停产搬迁的通知》,要求申请人立即按照整治要求停产搬迁。

以上事实,有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从太消字〔2018〕第6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该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根据以上规定,被申请人若发现申请人存在第五十八条的违法行为,应通过我区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被申请人直接发出《关于对广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停产搬迁的通知》要求申请人停产搬迁,已涉及行政处罚内容,触及申请人的权利,该通知已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特征,但却未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完成,因此,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对广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停产搬迁的通知》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的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发出《关于对广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停产搬迁的通知》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发出《关于对广州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停产搬迁的通知》。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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