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府行复〔2022〕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01-12 10:58:36

申 请 人: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大城云山花园业主委员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0日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太平物业备〔2022〕第1号),于2022年4月1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0日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太平物业备〔2022〕第1号)。

申请人称:

一、大城云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公布的业主人数和面积遗漏了卫生站、居委会、老年人活动中心、文化站、垃圾站、幼儿园的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2897.17平方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大城云山小区内卫生站、居委会、老年人活动中心、文化站、垃圾站、幼儿园(以下简称“争议物业”)均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专有部分,其专有面积应计入建筑物总面积。但大城云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仅将小区业主户数计为1033户,业主专有面积仅计为120045.062平方米,显然遗漏了业主的人数和面积。关于“争议物业”是否应纳入专有面积问题,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向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咨询如何界定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为专有业主、相关面积是否纳入专有面积的函》。2022年3月4日,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发出《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咨询业主专有面积问题的复函》(从住建函〔2022〕158号),该函件明确回复,大城云山花园内的公建配套卫生站、居委会、老人服务中心、文化站、垃圾站和幼儿园应计算在专有部分面积内。如果按照被申请人的认定,大城云山花园小区业主户数为1037户,业主专有面积为122942.232平方米。根据《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至少应获得61471.116平方米的专有部分业主同意。但根据大城云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2018年12月24日公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显示,肖某获得的选票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为61142.57平方米,李某荣获得选票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为61438.26平方米,李某峰获得选票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为60541.04平方米,均未达到61471.116平方米的法定比例。因此,业主委员会中仅有余某、曹莫、刘某、白某4人达到了过半数的专有面积比例。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至少应为5人。因此,此次业主委员会委员仅为4人,不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低5人的规定,此次业主委员会备案应予以撤销。

二、根据从化市测绘队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统计,大城云山花园的建筑物总面积应为146418.5751平方米。按照此建筑物总面积计算基数,《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均未能达到法定比例。

从化市测绘队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载明,该测绘成果报告可以作为确权使用,测绘报告书反映出大城云山花园最为精确的建筑物总面积。据申请人统计,大城云山花园的建筑物总面积应为146418.5751平方米,详细构成见《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大城云山花园建筑物总面积146418.5751平方米,过半数为73209.28平方米。大城云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2018年12月24日公布的《管理规约》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显示,同意《管理规约》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63226.29平方米,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为63952.68平方米,均未达到73209.28平方米的法定比例。2018年12月24日公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显示,余某、肖某、李某荣、曹某、刘某、白某、李某峰7名委员获得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之和均未达到73209.28平方米的法定比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因《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均未达到法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同意的比例,因此,被申请人给予大城云山业主委员会备案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执行已经生效的从化府行复〔202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有权对涉案业主委员会的备案申请出具书面备案回执。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回执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加盖备案印章,同时将备案回执和备案资料抄送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明细表、汇总表;(三)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姓名、职务、房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上述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同时将备案的回执和资料抄送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2021年10月12日,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作出了从化府行复〔202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大城云山花园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完成法定程序且重新报送资料齐备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收到大城云山花园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简称“筹备组”)报送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所需要全部的资料后应对涉案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因此,在筹备组于2022年2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后,被申请人才依照法律规定及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涉案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

二、筹备组最终公示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数据是由申请人所提供的。

2019年8月7日,筹备组的组长余某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大城云山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的行为违法,责令予以备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在审查阶段要求被申请人协助筹备组取得完整的小区业主清册和面积清册资料。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清册;(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五)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六)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由于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具有完整的小区业主清册和面积清册资料,故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随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小区的业主清册和面积清册资料,并于2021年2月2日提交了《大城云山花园可销售面积汇总》及于2021年3月4日提交了《大城云山花园地下车库面积总表》给被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以该表格数据为准,被申请人遂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上述资料及表格。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资料,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确定了大城云山花园小区物业专有面积之和(含住宅商铺107046.4036 ㎡、地下车库12998.6584㎡)为120045.062㎡,住宅商铺总套数1033套的数据。筹备组根据该数据进行了选举表决,并于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公示了“大城云山小区业主户数和专有面积”数据。

三、申请人明知其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数据与其公司备案及确权的专有建筑面积记录的数据不一致,缺少了当时已办理确权登记在专有业主的卫生站、居委会、老人服务中心、文化站、垃圾站、幼儿园的数据,却仍向被申请人提供不完整的数据,故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不存在过错。

2021年11月1日,申请人在公示期内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大城云山小区业主户数和专有面积公示”有误的报告》,提出筹备组公示的业主户数和专有面积有误,根据其公司备案及确权的专有建筑面积记录显示,小区业主户数和专有面积应为:业主户数1037户,业主专有面积122942.232平方米。筹备组公示的面积没有将办理确权登记在专有业主的卫生站、居委会、老人服务中心、文化站、垃圾站、幼儿园计入业主户数和专有面积内。

上述物业(面积共计2897.17平方米)是需要移交政府部门的公建配套设施,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人分别为从化卫生局、太平镇政府、从化环卫局、从化教育局(共4户)。由此可得知,申请人备案及确权的专有建筑面积数据早在其向被申请人提供数据之前已有记录,但当时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其公司备案及确权的专有建筑面积数据,而是将缺少了当时已办理确权登记在专有业主的卫生站、居委会、老人服务中心、文化站、垃圾站、幼儿园的不完整的业主户数及专有部分面积数据提供给被申请人,故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不存在过错。

四、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申请人主张按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选举业主委员会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物业服务区域调整、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共有资金、业主委员会委员及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第一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申请人主张按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选举业主委员会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执行已经生效的从化府行复〔202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有职责对涉案业主委员会的办理备案申请出具书面备案回执。筹备组最终公示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数据是由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人明知其向被申请人提供的数据与其公司备案及确权的专有建筑面积记录的数据不一致,缺少了当时已办理确权登记在专有业主的卫生站、居委会,老人服务中心、文化站、垃圾站、幼儿园的数据,却仍向被申请人提供不完整的数据,故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不存在过错。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称:

一、申请人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要求,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要求,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利害关系”要件成为了判断行政复议程序能否启动的重要前提条件。通过(2021)最高法行申3779号“钟某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申请行政复议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通过以下几点来判断是否有“利害关系”:首先,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本人设定权利义务。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力所指向的主体,应当是行政复议申请人本人。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为他人而非为申请人本人设定权利、义务,那么申请人就不具有利害关系。其次,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对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授权行政复议申请人从事特定行为、获取特定利益、免除特定义务,或者强制后者不得从事特定行为、剥夺特定利益、承受特定负担。此外,如果申请人对案涉事项不享有合法权益,那么其也不具有利害关系。最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直接影响申请人本人的权益,而不是影响申请人所属的群体权益进而间接、映射申请人的权益。

根据以上司法实践,本案中,申请人与政府备案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镇政府进行备案,并没有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也没有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不是备案行为效果的承接者。因此,申请人与本案备案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是否与备案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由申请人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申1759号中已经确定:“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易言之,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存在一项合法权益、该项合法权益已经或者可能受到行政行为侵犯。”

3.本案申请人的身份是大城云山小区房地产的开发商。从整个申请书内容来看,申请人主要认为太平镇政府不应该给第三人备案。不该备案的理由:小区面积不正确;小区业主户数不正确。但是,无论面积、业主户数是否正确,这并不影响申请人作为开发商本来的权利,也未为其增加义务,跟开发商无关。因此,从申请内容来看,申请人与本案也无“利害关系”。

二、备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1.备案符合“双过半”的实质条件。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决定本条第一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成立必须满足“双过半”。这里涉及到确定小区面积和户数。然而,双方对备案的实质要件有争议的情况下,从化区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介入,最后以从化府行复〔202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定了该小区最终计入投票的面积和户数。该《复议决定书》第10页第二段已经明确“最终准确全面的面积清册和业主清册资料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向本府复议人员提供”。经查,大城云山花园小区物业专有面积之和(含住宅商铺107046.4063㎡、地下车库12998.6584㎡)为120045.62㎡,住宅商铺总套数1033套,其中,已售932套”。据此,第三人根据《复议决定书》确定的以上数据,重新更正,更正后也完全达到“双过半”要求。面积和户数数据,是复议机关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数据来确定的,即最后写入82号《复议决定书》的面积和户数,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交的数据完全一致。

2.被申请人对备案进行形式审查,认为备案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备案符合形式条件。

82号《复议决定书》第12页写道,“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回执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加盖备案印章,同时将备案回执和备案资料抄送区分局。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办理业委会备案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报送资料齐全,二是符合法定条件。即被申请人的备案行为是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2022年2月14日,业委会已经完全提交了备案所需材料,并取得被申请人盖章的收件回执,已完全符合备案形式条件。

三、第三人能取得备案回执,历经一系列严肃的法律程序和缜密的司法审查。备案的依据系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至今合法有效。

第三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合法成立后,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备案被拒绝。第三人因此提出要求备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从化区政府遂作出从化府行复〔202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在第三人完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备案。第三人故向复议机关提交《责令从化区太平镇政府限期备案的申请书》、《关于建议从化区政府驳回太平镇政府“情况说明”的声明》以及《请愿书》等一系列材料,复议机关最后对被申请人发出《督促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函》,责令其备案。

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至今合法有效,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成为判断整件事情的基石。本案中开发商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也不能随意推翻合法的法律文书。综上,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府查明:

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4日期间,大城云山花园业主大会筹备组在小区公示《关于大城云山小区业主户数和专有面积的公示》,公示的业主户数为1033户,业主专有面积为120045.062平方米。2021年11月1日,申请人向业主大会筹备组送达《关于“大城云山小区业主户数和专有面积公示”有误的报告》,指出大城云山小区业主户数应为1037户,业主专有面积应为122942.232平方米;业主大会筹备组遗漏了已办理确权登记在专有业主的卫生站、居委会、老年人活动中心、文化站、垃圾站、幼儿园。经本府核实,居委会、老年人活动中心、文化站,已确权登记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政府名下;卫生站、垃圾站、幼儿园已分别无偿移交给原广州市从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从化区教育局。上述公建配套设施面积总和为2897.17平方米。

2021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大城云山小区业主户数和专有面积公示”有误的报告情况说明》,说明卫生站、居委会、老年人活动中心、文化站、垃圾站、幼儿园涉及的业主数应统计为4户,面积总和为2897.17平方米应计入专有部分面积。大城云山小区业主户数为1037户,业主专有面积为122942.232平方米。后被申请人发函咨询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共配套设施是否应计入专有面积等问题,该局于2022年3月4日作出从住建函〔2022〕158号《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咨询业主专有面积问题的复函》,函复告知大城云山花园内的公建配套卫生站、居委会、老年人活动中心、文化站、垃圾站、幼儿园应计算在专有部分面积内。

2022年2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提交的业委会备案申请材料。2022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太平物业备〔2022〕第1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备案内容为: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4.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2022年2月20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5.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余某(主任)、肖某(副主任)、李某荣、曹某、刘某、白某、李某峰。该备案回执于2022年3月21日送达第三人。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备案材料记载:大城云山花园业主总人数为1033人,小区建筑物总面积为120045.062为平方米。《管理规约》同意票631票,占业主总人数的比例61.1%,专有面积之和63226.29㎡,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52.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同意票632票,占业主总人数的比例61.2%,专有面积之和63952.68㎡,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53.3%;业委会候选人余某同意票621票,占业主总人数比例60.1%,专有面积之和62290.74㎡,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51.9%;业委会候选人李某荣同意票613票,占业主总人数比例59.3%,专有面积之和61438.26㎡,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51.2%;业委会候选人曹某同意票619票,占业主总人数比例59.9%,专有面积之和62084.19㎡,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51.7%;业委会候选人刘某同意票614票,占业主总人数比例59.4%,专有面积之和61514.89㎡,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51.2%;业委会候选人白某同意票616票,占业主总人数比例59.6%,专有面积之和61684.35㎡,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51.4%;业委会候选人肖某同意票609票,占业主总人数比例59.0%,专有面积之和61142.57㎡,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50.9%;业委会候选人李某峰同意票604票,占业主总人数比例58.5%,专有面积之和60541.04㎡,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50.4%。

本府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从化府行复〔202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大城云山花园小区物业专有面积之和(含住宅商铺107046.4036㎡、地下车库12998.6584㎡)为120045.062㎡,住宅商铺总套数1033套,其中,已售932套。同时责令被申请人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大城云山花园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完成法定程序且重新报送资料齐备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予以备案。

以上事实,有《关于大城云山小区业主户数和专有面积的公示》《关于“大城云山小区业主户数和专有面积公示”有误的报告》、不动产权证、移交协议、《关于“大城云山小区业主户数和专有面积公示”有误的报告情况说明》《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咨询业主专有面积问题的复函》、业主委员会申报备案收件回执、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备案基本情况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从化府行复〔202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0日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太平物业备〔2022〕第1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被申请人具有对其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作出处理的职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1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1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五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人至1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出具书面回执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加盖备案印章,同时将备案回执和备案资料抄送区分局。”《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明细表、汇总表;(三)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姓名、职务、房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上述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同时将备案的回执和资料抄送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备案登记机关,主要对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根据第三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反映,大城云山花园业主总人数为1033人,小区建筑物总面积120045.062为平方米。经本府查明,该业主总人数的数据在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部分有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应将建设单位未出售的部分,按1人计算。而关于小区建筑总面积的数据,包含了住宅商铺面积(107046.4036㎡)和地下车库面积(12998.6584㎡),未涉及小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卫生站、居委会、老年人活动中心、文化站、垃圾站、幼儿园的专有部分面积。

小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是否应计入专有部分面积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一)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可以排他使用并且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办理首次登记时,无偿移交和按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接收单位依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按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本案中,居委会、老年人活动中心、文化站,已确权登记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政府名下;卫生站、垃圾站、幼儿园申请人已分别无偿移交给原广州市从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从化区教育局。上述的卫生站、垃圾站、幼儿园,其接收单位依法可以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属于能够登记为特定产权人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计入专有部分面积,则大城云山花园的总建筑面积应为122942.232平方米。另外,根据《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显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李某荣、肖某、李某峰获得同意选票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分别为61438.26平方米、61142.57平方米、60541.04平方米,均未达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61471.116平方米)的业主同意的法定比例,因此,李某荣、肖某、李某峰三位候选人当选为业委会委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委会委员人数亦达不到法定人数。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做到谨慎审查,一方面,在第三人计算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总面积、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投票表决比例等核心数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业委会不具备成立的条件下,仍予以备案;另一方面,在筹备组重新公示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发出异议,被申请人还就此向住建部门函询并收到了回复,在明知总面积可能有误的情况下,仍予以备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明显不当。另,从化府行复〔202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82号决定书”)中查明的大城云山花园小区物业专有面积之和和套数之和与本次事实认定不一致,其原因在于82号案办理过程中本府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小区完整的业主清册和面积清册资料供审查,而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获取的上述资料并未包含本案争议的公建配套设施部分,由此导致本府在82号决定书事实认定中并未涵盖本案争议部分的数据,其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出于尊重法律和客观事实考虑,本府在本案中对82号决定书中面积认定有误的部分予以纠正。

关于申请人与案涉备案行为有无利害关系问题,本案中申请人在大城云山花园小区仍有部分商品房未出售,其应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之一,与案涉备案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申请人系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的适格主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0日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太平物业备〔2022〕第1号),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0日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太平物业备〔2022〕第1号)。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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