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府行复〔2021〕5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12-23 1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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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某小区*栋负一层涉嫌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从城管信复〔2021〕9号),于2021年5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某小区*栋负一层涉嫌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从城管信复〔2021〕9号);

  2.请求被申请人继续执行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的将对某小区*栋变电房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的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向被申请人举报从化区某小区*栋变电房属于私自改变公用设施用途。申请人在从化区档案馆调取的图纸上显示该变电房位置应建设为“非机动车车库”。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处理情况告知书》,表示将责令开发商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但后来被申请人不予执行。经询问被告知开发商(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另外一份图纸。被申请人通过询问该图纸的验收规划部门从化区明珠管委会,得到回复称在档案馆调取的图纸跟开发商提供的图纸,在同一天,使用同一个验收图文号的情况下以开发商的图纸为准,故被申请人作出了2021年4月23日的行政决定。

  申请人经向开发商了解情况,被告知从档案馆所调取的图纸为原版图纸,其后来提供的为修改图。但经申请人向从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咨询,两份不一样的图纸是不能使用同一个规划验收图文号,故从化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明珠管委会)的规划验收是违规的,且从化区规自局回复小区图纸修改需要重新申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过一系列审批才能修改小区图纸,并且要备案。但是在从化区档案馆未找到任何图纸变更的审批文件,以及开发商提供的修改过的图纸也未在从化区档案馆备案,而国家规定要备案。另通过从档案馆调取的设计公司的签名跟开发商的签名对比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图纸多个人工签名,跟原版签名不一致,故开发商的图纸应不被认可。现未有任何纸质版文件证明开发商的图纸为有效,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查处辖区内擅自改变建筑物(房屋)使用用途违法行为的职权。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使用性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房屋)使用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

  二、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1日,申请人张某向被申请人信访反映某小区*号负一层现4号、5号供电设备用房的原规划功能为非机动车库,某小区开发商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用途。被申请人经调查,初步查明明珠工业园某小区的建设单位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3年5月30日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区档案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附图显示某小区*号负一层现4号、5号供电设备用房的原规划功能为非机动车位。因此,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作出《关于张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投诉情况涉嫌属于“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情形。后被申请人又于2020年7月15日向申请人张某作出《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将督促属地中队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办理。调查过程中,被投诉当事人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区档案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提出质疑,并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公司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及附图。根据其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附图显示,原规划功能为非机动车库的位置说明由供电部门自行设计施工,并且区供电局提供的某小区配套供电房规划图,5号公变房已纳入小区配套规划。

  2020年10月28号,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分局和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函要求明确本案应以哪一份竣工验收附图作为执法依据。2020年11月11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分局复函“我局在前的复函已明确某小区规划验收的原审批单位为从化明珠工业管委会,其报建、规划验收等档案资料至今仍未移交区城市建设档案馆。来函反映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验收图纸与区档案局存档的规划验收图纸内容不相符情况,应以从化明珠工业园管委会的意见为准。”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0年12月22日,复函“对于本案中两份规划验收图文号、日期一致,但内容不一致,经我委核实,以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验收图为准。”

  据此,经调查核实某小区*号负一层4号、5号供电设备用房的规划功能为供电用房,该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相符,不存在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情况。后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关于某小区*栋负一层涉嫌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从城管信复〔2021〕9号),将相关线索的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某小区*栋负一层涉嫌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从城管信复〔2021〕9号),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如前所述,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分局和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复函可知,某小区*号负一层4号、5号供电设备用房的规划功能应以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验收图为准。而根据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验收图,原规划功能为非机动车库的位置说明由供电部门自行设计施工,并且区供电局提供的某小区配套供电房规划图,5号公变房已纳入小区配套规划。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答复人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某小区*栋负一层涉嫌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从城管信复〔2021〕9号)具有事实依据。

  四、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具有其他利害关系,因此不是适格的复议申请主体,无权提起本次行政复议。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某小区*栋负一层涉嫌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从城管信复〔2021〕9号)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情形。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府依法作出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的决定。

  本府查明:

  2019年1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信访某小区*栋负一层原规划为非机动车车库用途,现状却被改为公用变电房,造成申请人(住在该变电房上方)卧室温度升高,卫生间存在漏电、触电等安全隐患以及噪音超标。该区域涉嫌违建,请求恢复原规划,消除不良影响及安全隐患。

  2020年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从城管信复〔2020〕1号《关于张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投诉情况涉嫌属于“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情形。

  2020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从城管信复〔2020〕107号《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目前属地城管中队已依法依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工作。下一步,将督促属地中队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办理。

  2020年11月11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分局出具《关于协助完成明珠工业园某小区*号3梯负一层违法建设治理的复函》,明确某小区规划验收的原审批单位为从化明珠工业管委会,其报建、规划验收等档案资料至今仍未移交区城市建设档案馆。关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验收图纸与区档案局存档的规划验收图纸内容不相符情况,应以从化明珠工业园管委会的意见为准。

  2020年12月22日,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明珠工业园某小区*号3梯负一层违法建设治理的再次复函》,告知某小区*号3梯负一层在规划验收之后,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向其申请对建筑规划进行调整。对于本案中两份规划验收图文号、日期一致,但内容不一致,以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验收图为准。

  2021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小区*栋负一层涉嫌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从城管信复〔2021〕9号),告知申请人反映明珠工业园某小区*栋(即*号3梯)负一层涉嫌违法建设的信访事项,经调查及咨询区规划资源分局和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后,因该供电设备用房的规划功能为供电用房,其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相符,不存在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情况,不属违法建设。

  另查明:从化区国家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附图显示:某小区*栋(即7号3梯)负一层标注为非机动车车库。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附图显示:某小区*栋(即7号3梯)负一层标注为内部做法及装修由供电部门自行设计施工。

  以上事实,有《广州市从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信访登记表》、《关于张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告知书》(从城管信复〔2020〕1号)、《处理情况告知书》(从城管信复〔2020〕107号)、《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分局关于协助完成明珠工业园某小区*号3梯负一层违法建设治理的复函》、《从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珠工业园某小区*号3梯负一层违法建设治理的再次复函》、《关于某小区*栋负一层涉嫌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从城管信复〔2021〕9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附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某小区*栋负一层涉嫌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从城管信复〔2021〕9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小区*栋负一层涉嫌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从城管信复〔2021〕9号),所依据的是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分局的复函“……以从化明珠工业园管委会的意见为准”和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复函“……以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验收图为准”,即以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附图作为依据。而经调查,从化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附图与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附图关于某小区*栋(即7号3梯)负一层规划功能的标注不一致。被申请人仅以从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从化明珠工业管委会)的答复以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附图作为作出处理情况告知书的依据,否定存于从化区档案馆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珠规验证*号)附图,认定某小区*栋(即*号*梯)负一层的供电设备用房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相符,不存在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情况,不属违法建设,显然证据不足,本府不予采纳。

  至于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不是适格的复议申请人主体问题,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及第六条“(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的规定,申请人住在某小区*号*梯*房,即涉案的公用变电房上面,被申请人的信访答复内容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实质影响,应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某小区*栋负一层涉嫌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从城管信复〔2021〕9号),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府决定如下: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某小区*栋负一层涉嫌违法建设处理情况告知书》(从城管信复〔2021〕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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