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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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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受理时间 | 处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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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特种设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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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010612265642001 | 2024/01/06 | 处理完毕 |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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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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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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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反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共有产权电梯使用单位的通告》,于2023年5月5日施行,该通告第五款说明,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并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其表示业主已委托维保单位维保,且有安全管理人监督电梯维修保护工作。若再委托物业公司,业主会多交费用。现咨询:1.是否必须委托物业维保。2.其认为若电梯维保单位及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同一人,电梯的维修问题会由物业决定,业主如何监督维保工作。 |
图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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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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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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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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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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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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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下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电话回复,根据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简称“总局74号令”)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电梯使用单位。(五)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共有产权电梯使用单位的通告》,共有产权电梯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业主可自主选择受委托方并监督受委托方工作,如是否按要求落实维保、是否定期检验等。 |
回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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