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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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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受理时间 | 处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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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休息休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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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081309382725801 | 2026/08/13 | 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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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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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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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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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来电咨询医疗期相关规定:条款写明医疗期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咨询届满十八个月后医疗期是否可重新计算,能否在下一个十八个月周期内重新累计十二个月的病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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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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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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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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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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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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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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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3日,从化区人社局劳监大队致电市民,针对其提出的问题,已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作出解释,市民表示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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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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