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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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受理时间 | 处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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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环保审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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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052715031033801 | 2025/05/27 | 处理完毕 |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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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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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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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打算在新城市场附近开一个餐饮外卖店,现咨询针对环保需要安装什么设备,具体有什么要求。 |
图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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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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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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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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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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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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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区生态环境分局已于2025-05-27与您电话沟通。您咨询的事项已作出指引和解答。现对您的咨询回复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同时根据第十五条规定,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当符合要求,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者人行通道,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加装专用烟道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根据《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大中型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其他餐饮场所至少每年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一次油烟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三、根据《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餐饮场所产生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的,其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设施水质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方可排放。 四、根据《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餐饮场所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定期保养维护。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振措施,每年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并如实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同时,区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5月27日下午18:35分与您电话沟通,您表示满意。 |
回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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