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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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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受理时间 | 处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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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医疗器械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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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041716244150701 | 2025/04/17 | 处理完毕 |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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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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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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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企业销售只用于库房空气消毒的臭氧消毒机,咨询是否需要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以及如需备案对于质量负责人要求具备什么专业的学历或职称。 |
图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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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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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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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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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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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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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第二十八条 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从化区卫生局工作人员只致电您,就您咨询的问题作出解答。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回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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