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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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 受理时间 | 处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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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法律咨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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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040814435455001 | 2025/04/08 | 处理完毕 |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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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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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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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已设立企业,收到部门称其企业需办理“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市民咨询该证明与设立企业时提交的场地使用证明有何区别,以及如需办理“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应向哪个部门申请,所需材料是什么。 |
图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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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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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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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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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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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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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从化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关于核发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的工作指引>的通知》核发范围,“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是指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场地使用证明。温泉镇辖区内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应向温泉镇党群服务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及提交材料,所需材料详见附件《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办理须知》。经了解,咨询人黄女士所咨询的场所,是申请人许普球(一溪客栈民宿(广州)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住宿(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用作经营民宿和露营地的同一个地方,根据《广州市民宿开办指引》要求,申请开办民宿时,需要提交场地使用证明用于民宿登记备案,温泉镇没有该场所企业办理场地使用证明的记录,故提示企业如开办民宿需到镇政府办理场地使用证明,由镇属各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场所是否符合民宿开办的条件。经过核查,该场所不符合民宿开办条件,温泉镇经济发展办将该申请驳回处理,并在驳回通知书中注明了详细原因和依据。 工作人员已于4月9日下午电话联系群众,再次解释清楚原因,指引市民使用符合条件的场所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群众表示已知悉。 |
回复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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