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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乡村民宿开办指引(试行)正式出炉!(已失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4-01 09:11

  近年来,从化区把发展乡村休闲旅游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民宿经济发展,在山清水秀、地域广阔的生态功能区重点布局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的乡村特色产业,精品民宿发展成为从化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大亮点。为提升民宿开办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从化区正式出台《从化区乡村民宿开办指引(试行)》。

  该指引引导重点发展乡村民宿,突出乡村民宿富民兴村特色产业作用。明确乡村民宿规模单栋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乡村民宿在选址、建筑、消防、治安、卫生、食品安全和环保等方面要达到基本要求。

  按照“放管服”理念,遵循“宽进严管”原则,强化民宿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乡村民宿经营者只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要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属地镇(街)进行乡村民宿信息登记,无需办理消防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行政许可。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加强乡村民宿监管检查。

  指引还明确,不按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不按照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由治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相应处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经营销售或餐饮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相应处罚。

  附:《从化区乡村民宿开办指引(试行)》全文

  从化区乡村民宿开办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广东省旅游条例》和《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乡村民宿,是指利用乡村当地闲置资源,乡村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从化区范围内,不包括中心城区控规管理范围(街口街城郊村、团星村、街口村、雄丰村、城南村,江埔街联星村,城郊街向阳村)及有物业管理小区范围,单栋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乡村民宿,其经营活动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指引。

  超过上述范围或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不纳入乡村民宿管理范围,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四条乡村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第五条房屋要求:利用农民非公寓式住宅改造的乡村民宿,原房屋应具备不动产权证,无不动产权证的应符合建设用地及规划要求,由镇(街)出具相关用地规划意见。利用闲置宅基地及农房拆建、改建成乡村民宿的,需向区规划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及规划核实意见。

  第六条建筑要求:乡村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消防要求: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乡村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乡村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乡村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依法需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报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依法需要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报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第八条治安要求:应配备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及二代证读卡器,安装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未安装住客信息采集系统,不得对外接待住客。应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经营场所的接待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关键部位,监控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并落实好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九条  食品安全要求: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半成品制作、成品加工、餐具与工用具(含容器)清洗消毒、原料存放、售卖等功能区。食品加工处理各功能区均在室内。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半成品制作、餐具与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粗加工操作场所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分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与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条环保要求:乡村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等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乡村民宿,其中餐饮类乡村民宿选址还须符合广州市餐饮场所选址的要求。乡村民宿应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集中收集,并对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等进行预处理。其中,乡村民宿所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应当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乡村民宿所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的污水回用灌溉,或者排入周边建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餐饮类乡村民宿产生的油烟须经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器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后高空排放。餐饮类乡村民宿产生的餐饮废油脂须交有能力处理的单位处理。餐饮类乡村民宿还须落实《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关于餐饮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卫生要求:乡村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十三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开办流程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经营者选择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到所在镇(街)的市场监管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选择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专厅办理《营业执照》。乡村民宿经营者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到所在镇(街)的市场监管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开办乡村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乡村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乡村民宿登记由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民宿所在镇(街)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乡村民宿登记工作。办理乡村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乡村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十六条乡村民宿信息登记: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乡村民宿所在地的镇(街)申请登记,提交乡村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指引规定的乡村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材料如下:1、从化区乡村民宿信息登记表;2、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镇(街)在收到乡村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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