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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下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见附件)未按照其已签署生效的承诺书所承诺期限内投入营运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名单
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3日
附件:
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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