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见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过期失效或不具备原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见附件2),现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相关道路运输证件。
特此公告。
附件:1.注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名单
2.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
广州市从化区交通运输局
2022年7月5日
附件1
注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名单
附件2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项“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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