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经营性停车场:
为加强停车信息管理,我市已建设完成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实现为市民提供停车信息查询、停车诱导等服务,对提高现有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方便市民快捷停车、缓解停车难问题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规定,采用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泊位信息、车牌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上传停车信息数据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请尚未将信息数据接入的停车场按照《条例》规定和《上传停车信息数据工作指引》(详见附件)流程,尽快联系和授权停车场的停车设备供应商或数据服务商完成信息数据接入工作。已经接入停车信息数据的停车场,应当保持数据传输的完整性、持续性,确保数据信息准确、实时、可靠。我局将适时通过电话通知、现场检查、上门督导、重点约谈等方式,督促目前尚未接入停车数据的停车场经营者切实、全面履行数据上传义务,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数据上传的停车场,将及时移交交通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请各经营性停车场予以重视,特此通知。
附件:上传停车信息数据工作指引
广州市从化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27日
附件
上传停车信息数据工作指引
一、停车数据上传流程
(一)获取停车场备案号
采用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停车场,由停车场经营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获取备案号(示例:从化12345号)。
(二)授权上传停车数据
停车场经营者上传停车数据之前,需向停车数据服务商出具授权文件(示例:《上传停车信息数据授权书》),同意向广州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停车数据。《上传停车信息数据授权书》可在“广州泊车”微信小程序的“停车场查询预约”→“上传停车信息数据工作指引”下载。
停车数据服务商是指负责采集、储存、管理、维护停车场运行数据的厂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停车场的停车设备供应商同时提供停车数据服务的,停车设备供应商为停车数据服务商;目前大多数停车场的数据服务商是停车设备供应商。
2.受停车场经营者的委托,专门提供停车数据服务的厂商;目前此类停车场较少。
3.停车场经营者自建系统自管数据的,自身即为停车数据服务商,无须授权;此类停车场经营者一般为大型物业公司,经营规模较大。
(三)领取数据上传身份信息
1.停车数据服务商使用停车场备案“经办人”或“负责人”的手机号码,登录“广州泊车”微信小程序,依次进入“停车场查询预约”→“经营者”界面,查看该手机号码所关联的停车场。
2.在关联停车场中选取需要上传停车数据的停车场,点击“领取数据上传身份信息”,录入停车数据服务商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上传《上传停车信息数据授权书》,但自建系统自管数据的停车场无需上传《上传停车信息数据授权书》。
3.完成信息录入后,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自动生成数据上传身份信息。数据上传身份信息是停车数据服务商开展数据上传工作的身份凭证。
(四)开发数据上传程序
停车数据服务商使用数据上传身份信息,安排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公共停车场管理系统数据联网技术规范》(DB4401/T 133—2021)《数据上传接口文档》的要求和指引,开发数据上传的程序。
上述文档可在“广州泊车”微信小程序的“停车场查询预约”→“上传停车信息数据工作指引”下载。
(五)实施停车数据上传
完成程序开发后,双方开展数据上传联合调试;调试后向市停车信息系统上传停车信息数据,并保持数据上传程序24小时不间断运行。
(六)确认数据上传状态
数据上传成功后,可在“广州泊车”微信小程序的“停车场查询预约”→“上传停车信息数据工作指引”中输入停车场备案号,查询、确认停车数据的上传状态。
二、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一)政策指导
从化区住建交通局交通运输管理科,咨询地址:从化区河东北路22号三楼交通运输管理科,咨询电话:87996989。
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技术支持QQ群号
544531720,白云、越秀、天河、荔湾、海珠、黄埔区的经营性停车场请加此群。
378175728,花都、从化、增城、番禺、南沙区的经营性停车场请加此群。
(三)技术对接调试工程师
卢工:13533083701;周工:15622285113。
由于全市对接停车场数量较多,建议尽量通过QQ群咨询。因来电较多,工程师可能无法及时响应。
(四)技术支持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非工作日,原则上不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三、注意事项
(一)已经入停车信息数据的停车场,应当保持数据传输的完整性、持续性,确保数据信息准确、实时、可靠。此外,如发生改变停车场名称、泊位数改变、收费标准改变、改人工收费、停车场停业歇业等情形,请停车场经营者及时对接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工程师调整上传的数据信息。
(二)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停车场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上传停车信息数据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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