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从化区文化馆(广州市从化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东成路3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公益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从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从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从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及赛事、全民艺术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群众文艺创作、文旅志愿服务、公共文化理论研究、数字文化建设、乡村文化振兴、文旅融合实践、群众艺术团队管理工作。组织辖区文化馆总分馆制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文艺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承担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考古发掘和交流工作;参与指导文物专项经费的使用,组织指导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科学研究与技术工作;进行非遗保护工作的理论研究,履行非遗保护工作的政策咨询;协调重点文物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组织举办学术、展览(演)及公益活动,交流、推介、宣传保护工作的成果和经验;组织实施研究成果的发表和人才培训等工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社会教育,提高群众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指导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组织并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理论研究;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指导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工作;指导本地区文化工作等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共广州市从化区文化馆支部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在广州市从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党的工作。党支部在局党组、局机关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组织开展党内活动,督促和指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完成局党组、局机关党委布置的任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支部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广州市从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领导,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及支出、章程拟定和修订等事项,提交广州市从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单位通过党支部会传达和贯彻上级党组织决策与部署,听取和反馈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本单位党支部发现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务债权的处置工作;
(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从化区文化馆支部委员会、馆长办公会、馆务会。
第二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馆长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本单位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从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从编字[2021]28号)以及中共广州市从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从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从编字[2022]18号),本单位不设内部机构,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馆长1名,副馆长2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监督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二)个人隐私受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行使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照实事求是原则,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运用各种文艺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普及科学文化知识;
(二)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承担区大型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工作;
(三)组织本区域文化馆总分馆制工作,承担总馆职责,指导全区群众文化工作;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
(五)加强全区文化艺术人才的培训和管理;
(六)开展群众文艺创作,加强全民艺术普及和区域群众艺术团队建设;
(七)组织举办学术、展览(演)及公益活动,交流、推介、宣传保护工作的成果和经验;
(八)组织实施研究成果的发表和人才培训等工作;
(九)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培训等,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社会教育,提高群众文化素质,促进当地精神文明建设;
(十)指导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十一)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指导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工作;
(十二)指导本地区文化工作等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产、内部控制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本单位年度报告等信息,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公示。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23日经广州市从化区文化馆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于2023年12月4日报举办单位核准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11日起生效。
电子版详见:广州市从化区文化馆(广州市从化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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