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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说纪】不当之旅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4-2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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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之旅

每逢节庆出行多,“公权”旅游要杜绝。

公私混淆有代价,党纪处分岂能缺?


        一、基本案情

        2019年“五一”期间,我区某镇工程管理部门公职人员戚某甲,组织所在部门工作人员蔡某、陈某、戚某乙、唐某、张某、廖某(含其本人)共7人,接受其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朱某的旅游活动安排,前往华东三市(上海市、杭州市、苏州市)跟团四日三晚游,旅游费用3100元/人,7人共21700元。2023年10月,戚某甲、蔡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人员分别受到政务警告以及相应处理,上述7人的违纪款项被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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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例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四风”问题只是表象,根本是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戚某甲等人身为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五一”期间,违规接受其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对象的旅游活动安排,借旅游之名,行权力寻租之实,对其可能存在职务上的制约或影响,不利于其公正履行职责,损害了党员干部履行职务的廉洁性。戚某甲等人未能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了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制度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处理。

    三、法规链接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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