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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6-16 16:25

    广州市从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广州市从化区水务局

    2022年8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构建我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供水应急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供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地方法规、规章:《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从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从化区各单位紧急重要信息报送工作指引》等。

    1.3编制原则

    本预案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编制:

    (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避免和减少供水突发事件损失,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预防为主。建立城镇、农村供水应急保障一体化的工作体系,事先制定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对策和措施,保障全区供水安全。

    (3)分级负责。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职责与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供水应急管理机制。

    (4)协调一致。实现本预案与相关应急预案相协调,建立“指挥统一、协调有序、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 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供水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表1-1 供水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事件分级

    事件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应急响应

    Ⅰ级

    (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1)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2)因供水突发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0万人以上的;(3)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水源遭受大面积污染,造成本市市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5)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居民40万人以上连续停止供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6)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城市总供水范围50%以上连续停止供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Ⅰ级

    Ⅱ级

    (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标准的,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1)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2)因供水突发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3)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水源遭受大面积污染,造成本市区级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5)因供水突发事件原因造成居民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连续停止供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6)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城市总供水范围40%~50%连续停止供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Ⅱ级

    Ⅲ级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标准的,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1)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2)因供水突发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4)水源遭受大面积污染,造成本市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5)因供水突发事件原因造成居民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连续停止供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6)因供水突发事件原因造成一个及以上市辖区连续停止供水,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7)供水管道损坏,造成城市主要道路停止通行48小时以上。

    Ⅲ级

    Ⅳ级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标准的,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1)因供水突发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2)因供水突发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3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的;(3)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4)因供水突发事件原因造成居民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连续停止供水,且48 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5)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一个及以上镇街连续停止供水,且48 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6)供水管道损坏,造成城市主要道路停止通行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

    Ⅳ级

    1.5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城镇供水和农村供水两方面。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供水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专家组和抢险救援队伍(见图2-1)。

    根据《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广州市从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预案要求,区人民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指导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委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作为区应急委框架下的专项工作协调机制。区级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职责的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参照《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我区成立从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是在区应急委的框架下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协调我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各项工作。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我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各项工作。

    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工作机制,各有关镇(街)、单位在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指挥下,迅速投入应急处置工作。

    2.1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体系如下: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常务副总指挥:由区府办联系水务工作的副主任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区镇街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审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园区、林场),从化供电局、广州地铁集团、广州从化水投集团、中国电信从化区分公司、中国移动从化区分公司、中国联通从化区分公司、各供水企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我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各项工作,包括:

    1)研究制定我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组织、指挥和协调我区Ⅳ级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向上级部门报告本地区Ⅳ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并配合做好相关先期处置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应急工作任务。

    3)编制并组织实施区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即本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4)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2.2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从化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供水应急办)设在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我区应对供水突发事件各项工作,包括:

    (1)组织落实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2)组织修订本预案,监督检查各镇(街、园区、林场)以及区城乡自来水公司对应本预案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方案及开展演练工作的情况。

    (3)负责启动、发布我区Ⅳ级供水应急响应。

    (4)发生Ⅳ级(或以下)供水突发事件时,指导各镇(街、园区、林场)、供水企业、村社等应急处置单位做好供水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投入应急处置;发生Ⅲ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时,负责汇总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广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和提出建议。

    (5)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6)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

    (7)组织开展供水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8)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共享。

    (9)承担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工作方案;负责组织指导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区水务局:负责区供水应急办日常工作;配合区供水应急办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接收、处理、通报,发布相关应急指挥信息;负责牵头协调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急指挥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供水突发事件预警和灾情信息发布工作;配合协调供水突发事件中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抢险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4)区发改局: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负责监测基本生活用品、重要生活必需品等价格的市场动态,配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5)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组织、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做好供水应急指挥通信的保障工作,及时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应急信息传递、报送和抢险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6)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协助人员疏散;必要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同时开辟绿色救援通道;配合事发地做好水源及供水设施防护工作。

    (7)区民政局: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8)区司法局: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做好与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

    (9)区财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实施监管。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损毁道路抢修,负责联系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涉及损毁高快速路的抢修。

    (11)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并配合做好与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的建筑工程抢险。负责协调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12)区城管执法局: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人行道的抢修与恢复工作;负责协调做好燃气设施的抢修、保护工作;配合调用洒水车开展应急送水服务。

    (13)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提供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基础地理信息,事件影响范围的遥感影像,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配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1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人员救治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将核查信息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供水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

    (15)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及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实时监控,并将水质监测数据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发生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向区供水应急办通报水质监测数据,并同时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置工作。

    (16)区审计局:负责对供水突发事件中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17)区气象局:组织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所在地区气象部门提供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气象数据及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为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18)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调用消防车开展应急送水服务。

    (19)镇(街、园区、林场):负责对辖管的供水企业、村社等有关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实施供水安全监督管理(鼓励村社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需要成立本级供水应急指挥部;制定本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实施Ⅳ级以下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并协助做好Ⅳ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属地保障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20)从化供电局:负责电力保障工作,对权属范围内的损毁、故障电力设施全力抢修,尽快恢复供电;对权属范围外的电力设施抢修提供技术支持。

    (21)广州地铁集团:负责疏导所辖范围公共场所人群和旅客,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损地铁线路及设施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22)广州从化水投集团:负责组织属下供水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

    (23)中国电信从化区分公司、中国移动从化区分公司、中国联通从化区分公司:负责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期间,根据抢险现场的实际需要,依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派出通信保障专业队伍,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发生供水管道爆漏时提供通信管线基本信息。

    (24)各供水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储备和维护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临时供水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专家组由供水、应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或行业的专家组成。其职责包括:

    (1)研究分析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置提供指导与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置提出咨询意见;

    (4)受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委托,对供水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2.5 应急队伍及职责

    应急队伍由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队伍组建而成。其职责:在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6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官。

    现场指挥部职责:负责执行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报告前线的各种重要情况;配合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力量,维护社会稳定;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指导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开展善后处理、恢复生产工作。

    现场指挥部尚未成立时,由事件发生地政府或事发单位组织先期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官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

    (1)各单位应将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水源和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等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预防和减少事件的发生。

    (2)各单位应加强对水源和供水管理及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定期开展供水工程安全鉴定与除险加固工作,定期检查供水工程安全状况及时做出安全评价;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掌握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加快推进应急储备水源建设,提高全区供水危机应急能力;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2监测与预警

    区供水应急办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水源和供水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区疾控中心、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环境监理等部门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巡查、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收集本供水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信息。

    如遇以下情况可能危及正常供水时,应及时发布供水预警:

    (1)供水水源遭到严重污染;

    (2)供水水源水质恶化;

    (3)供水水源严重不足;

    (4)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等污染;

    (5)供电系统故障;

    (6)供水生产工艺所需原料发生短缺;

    (7)洪水、干旱、低温、冰冻、高温等自然灾害;

    (8)其他原因。

    3.3 预警级别

    根据《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供水突发事件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预警级别由高至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见表3-1。

    根据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表3-1 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分级指标表

    预警

    水源预警

    供水设施预警

    红色

    (一级)

    东江、西江、北江任二个水源受到污染,水质发生以下情况:

    (1)水源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2)水源检测发现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现有强化常规工艺不能安全处理。

    造成居民40万人以上或城市总供水范围50%以上连续停止供水,预计48小时以内不能修复。

    橙色

    (二级)

    东江、西江、北江任一水源受到污染,水质发生以下情况:

    (1)水源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2)水源检测发现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现有强化常规工艺不能安全处理。

    造成居民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或城市总供水范围40%~50%连续停止供水,预计48小时以内不能修复。

    黄色

    (三级)

    (1)水源水量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年降水量小于多年平均(正常年)值50%、水源年来水小于多年平均(正常年)值50%以上、水库汛末蓄水量小于正常蓄水量50%。(2)取水口氯离子含量连续8小时超过限值(250mg/L)。(3)流溪河、巴江、增江受到污染,水质发生以下情况:①水源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②水源检测发现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现有强化常规工艺不能安全处理。

    (1)造成居民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或城市总供水范围30%~40%连续停止供水,预计48小时以内不能修复。(2)供水管道爆漏造成交通主干道或省市重要单位、重要建筑物、广场、市区商业集中处周边道路停止通行48小时以上。(3)供水管道爆漏影响市政管线设施安全。(4)供水管道爆漏影响重要生产或重大活动中断。

    蓝色

    (四级)

    (1)水源毒理学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可以处理,能够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2)水源出现可能引起重大疫情的微生物污染隐患,现有强化常规工艺能够安全处理。(3)取水口水质指标氯离子含量接近正常限值(250mg/L)时。

    (1)造成居民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或城市总供水范围20%~30%连续停止供水,预计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2)供水管道爆漏造成交通主干道或省市重要单位、重要建筑物、广场、市区商业集中处周边道路停止通行24小时以上48 小时以内。

    3.4 预警级别的研判

    区供水应急办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如无法判定的,应报告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由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预警会商,根据会商结果对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认定,并对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形成会商意见。

    3.5 预警发布内容与范围

    (1)发布制度

    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区供水应急办会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单位及宣传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审定同意。应急管理、气象部门配合做好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区供水应急办通过分析供水突发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2)发布内容

    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经批准同意后,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宣传部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3.6 预警期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和扩大。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监测或预测到可能危及我区供水的情况时,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1)供水水源遭到污染或水质恶化,可能危及供水: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在水厂断面及水源各支流断面开展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范围、污染程度和主要超标污染物,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供水企业做好相关防范应对措施,避免供水水质受污染。

    2)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供水:由区水务局会同各相关职能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缓解,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提倡节约用水、错峰用水;协调供水企业对高耗水行业实施用水限制,按照先保证生活用水,再保证农业、工业用水的原则进行调配;供水企业密切监视水源水质和制水情况,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3)供电系统故障,可能危及供水:由从化供电局牵头,会同供水企业对供电系统进行故障排查和抢修。

    4)供水设施损坏,可能危及供水:由供水企业对供水系统进行故障排查和抢修。

    5)供水生产工艺所需原料短缺,可能危及供水:由供水企业积极协调相关供应商或企业紧急调集供水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指挥与协调

    4.1.1 总体要求

    (1)发生Ⅳ级以下供水突发事件,属地镇(街、园区、林场)、供水企业、村社等有关单位负责实施应急处置,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区供水应急办。区供水应急办根据情况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支援。

    (2)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单位在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指挥下,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3)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单位在上级部门的部署和指挥下,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受供水突发事件直接影响的单位,其相关责任人要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有关单位应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进行必要的社会动员,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向公众提出安全保障措施要求。

    4.1.2 指挥协调工作主要内容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3)指挥协调各级部门、各方面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

    (4)指挥协调相关单位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广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应急响应程序

    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主要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1)属地镇(街、园区、林场)、供水企业以及村社等有关单位,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报告区供水应急办。Ⅳ级及以上的必须同步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Ⅳ级以下的根据事件的性质、背景、影响等多方面作综合分析、判断,把握好时机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效的紧急重要信息。

    (2)区供水应急办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Ⅳ级及以上的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Ⅳ级以下的,根据事件的性质、背景、影响等多方面作综合分析、判断,把握好时机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效的紧急重要信息。

    (3)区供水应急办对事件进行等级确定,组织事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4)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及区供水应急办的建议,对Ⅳ级以下的供水突发事件,督促属地镇(街、园区、林场)、供水企业、村社等单位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对Ⅳ级供水突发事件,进一步加强分析研判,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应急队伍立即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区供水应急办做好相关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工作。

    (6)成立现场指挥部,相关单位迅速投入应急处置,开展工程抢险、人员救治、群众转移和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7)应急处置过程中,如事件发展态势进一步恶化,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视情报请上级部门发布应急响应升级,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增援,进一步强化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8)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请广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结束应急响应,发布应急处置结束。区供水应急办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和总结报告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4.3 先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事发地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村社等单位是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方案,迅速开展以本单位为主的先期处置工作。

    4.4 分级应急处置

    4.4.1 Ⅳ级以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属地镇(街、园区、林场)和供水企业、村社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案。

    (2)及时同步向区供水应急办、区委、区政府报告 (信息报告程序按本预案4.7.1执行)。

    (3)区供水应急办接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并视情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应急增援。

    (4)由区供水应急办和属地自来水公司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迅速行动控制灾情,安稳民心,并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4.4.2 Ⅳ级应急处置

    (1)区供水应急办接到Ⅳ级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并通过电话及区水务局信息发布短信平台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2)区供水应急办组织事件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广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3)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区供水应急办的建议,经广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各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区供水应急办以及相关成员单位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掌握有关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6)在事件超出我区本级应急力量所能处置的情况下,各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争取支援。

    4.4.3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处置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我区负责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和指令,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 分类应急处置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成因,在分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供水突发事件,采取以下分类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4.5.1 供水设施损坏引起的供水突发事件

    (1)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水,如生产设施设备发生重大故障、供水输配管发生重大爆管事件等,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应针对不同突发事故的种类,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快速处置。

    (2)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事态发展,组织专家提供应急方案,协调行业各种技术力量,紧急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各种抢险物资和设备,指导、帮助供水企业、村社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属地镇(街、园区、林场)做好事件所涉及的借地、补偿等属地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3)本着首先确保饮用水供应,其次解决一般用水的原则,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送水车,建立临时供水设施和取水点,集中向局部停水或低水压地区供水,或开启消防栓向低水压区供水。

    (4)当发生大面积停水或低水压地区用水困难,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调用消防车、环卫洒水车等应急车辆集中组织送水;征调桶装水、瓶装水,由属地政府组织向停水地区供应饮用水。

    (5)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供水困难,属地镇(街、园区、林场)、村社根据区供水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属地维稳工作。

    (6)发生管网爆管事件时,属地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及时抽排受淹区域积水,必要时应急部门到场协助抽排。交警部门对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并在造成交通拥堵时,尽快开展交通疏解。管道抢修影响到供电、燃气、通讯管线时,相应责任部门积极提供各类管线基本信息,确保尽快修复供水管网。属地政府做好水源和供水抢修涉及的借地、补偿等问题的协调工作,确保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能及时对爆管水管进行抢修。

    (7)突发人为污染二次供水水质事件,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立即通知区供水应急办、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开展案件的调查侦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水质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做好水质卫生学指标监测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水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

    4.5.2 水源地污染引起的供水突发事件

    (1)发生水源地污染事件,供水企业、村社等单位接到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原水取水口、水厂水质情况监测,及时将情况向属地镇(街、园区、林场)和区供水应急办报告。

    (2)区生态环境分局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发生的污染种类、污染范围、影响程度等情况;加强对水厂取水口水质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指挥部。

    (3)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指导、协助企业应急调整生产工艺,采取稀释、中和、截流等措施防止受污染水源进入供水管网。同时,各成员单位接到险情报告后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启动城市备用水源,适时启用封存的自备水源,由区水环境监测部门、区疾控中心等部门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5)调配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式净水设备、水质净化装置,以及单户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

    (6)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7)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8)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9)根据重点污染企业废水排放和重点排水企业档案,关闭水闸、水阀,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限产或停产。

    (10)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等,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4.6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效果,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请广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调整响应级别。升级或降级后的应急响应措施,按照《广州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本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4.7 信息报告与发布

    4.7.1 信息报告

    发现供水突发事件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有关单位报告情况。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应在30分钟内报告属地镇(街、园区、林场),城乡自来水公司同时向区供水应急办报告;镇(街、园区、林场)接报后应在30分钟内报告区供水应急办,对属Ⅳ级以上的供水突发事件同步上报区委、区政府;区供水应急办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派出人员到现场,对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及时向广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

    对判定属Ⅳ级以上的供水突发事件,区供水应急办应在事发15分钟内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广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并及时向区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可能涉及的公众通报。

    4.7.2 报告方式与内容

    供水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时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的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初报可先用电话直接报告,后补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损坏程度、影响范围、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4.7.3 信息发布

    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为原则,严格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IV级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由区政府统一发布。

    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供水突发事件,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区政府报请广州市政府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种类级别、影响范围、伤亡损失情况、应对措施、事件调查处理进展、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等。

    4.8 应急响应结束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基本消除,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确认并经广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审核批准,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各属地镇(街、园区、林场)负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区属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尽快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维持社会稳定。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被临时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认真的清理和评估,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合理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供水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由属地镇(街、园区、林场)和供水企业共同负责并组织实施。需要区政府支持的,由属地镇(街、园区、林场)提出请求,区水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5.3 调查和总结

    区供水应急办负责组织供水、公安、应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或行业的专家顾问成立调查组,及时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备案资料进行分析,确定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处理效果,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区供水应急办应在事件处置结束7天内,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区政府和广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

    (1)应急记录和应急文件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3)发生事件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分析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

    (4)分析、评价采取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

    (5)从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内容。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根据《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水务部门应将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抢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

    6.2 装备保障

    区供水应急办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机械、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督促供水企业储备供水设施抢险机械、设备、物资以满足抢险需要。

    6.3 应急队伍保障

    区供水应急办负责整合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供电等部门的应急队伍,督促、指导各供水企业不断完善专业供水应急队伍建设,保证应急抢险工作需要。

    6.4 通信保障

    依托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由区供水应急办建立和完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讯系统,积极整合多种通讯手段,确保应急联络畅通,满足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需求。

    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向指挥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应急通信设备,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及现场指挥部间的联络畅通。

    6.5 技术保障

    区供水应急办建立供水应急救援数据库和供水应急指挥决策系统,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6.6 医疗保障

    在供水突发事件中出现水质污染、人员中毒、伤亡等情况时,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质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组织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6.7 保险制度

    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处理供水突发事件处理,推动建立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供水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供水单位参加供水管网爆漏等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管理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供水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供水突发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7 保障措施

    7.1 公众宣传教育

    区供水应急办以及属地镇(街、园区、林场)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向公众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教育,普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7.2 培训和演练

    区供水应急办以及属地镇(街、园区、林场)、供水企业、村社等单位应加强相关人员供水安全常识、危险化学品抢险等知识培训,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确保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准确到位。同时,按照本预案和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

    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缩写词定义与说明

    (1)供水:本预案所称供水是指公共供水设施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

    (2)供水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亡、中毒、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供水安全的事件。

    (3)水源:是指生活饮用水水源。

    (4)供水设施:是水源井、输水渠道、取水口构筑物、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和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计量仪表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

    (5)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6)自建供水设施: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城市现状

    8.2.1自然地理

    从化区位于广东省中部,地处东经113°17′~114°04′、北纬23°22′44″~23°56′,行政区域总面积1985.26平方公里,下辖街口、城郊、江埔、太平、温泉、良口、吕田、鳌头等三街五镇。

    8.2.2社会经济

    根据《2020年从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末,全区户籍总人口64.9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1.16万人,乡村人口43.81万人。全区实现生产总值(GDP)386.31亿元,同比增长2.2%。

    8.2.3水源现状

    从化区的饮用水源以地表河流为主,流溪河水源占89%,其他河流水源占11%,主要包括罗洞水、长岭山溪水、小海河等。少数水厂采用水库水为水源,主要包括茂墩水库、民联水库。现状供水水源单一,主要依赖流溪河,亟需开发备用水源。

    8.2.4供水现状

    2019年从化区总用水量21378万m3,生产(农业、工业及城镇公共合计)用水17635万m3,占比82.5%,生活用水3736万m3,占比17.5%,生态用水6万m3,占比0.02%。

    (1)城镇供水

    供水设施现状。从化区现有供水企业11家,在运行水厂8座。总设计供水规模31.22万m3/日,实际供水量为24.43万m3/日。鳌头水厂、龙潭水厂、民康水厂、开发区水厂与第三水厂之间建立了联络管,淼泉水厂以吕田河为备用水源,其余水厂均缺乏备用水源。

    序号

    区域

    水厂

    名称

    设计供水规模
    (万m3/日)

    实际供水量(万m3/日)

    出厂水压力(Mpa)

    服务人口(万)

    供水

    水源

    服务范围

    1

    中部

    广州从化城乡自来水有限公司(第三水厂)

    19.8

    15.67

    0.49

    35

    流溪河街口段

    中心城区街口街、江埔街、城郊街;太平镇北片区;鳌头镇部分片区;温泉镇南片区。管线走向:以中心城区为走向,东至增城区派潭镇广州市公安局大尖山警察训练基地;西至鳌头镇龙潭墟;南至太平镇神岗墟;北至温泉镇中药基地。

    2

    南部

    从化经济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开发区水厂)

    5.0

    3.36

    0.4

    10

    流溪河开发区段

    包括开发区高技园及太平镇镇墟,北至神岗市场、南至广州老人院,西至木棉村,东至飞鹅村。(含原神岗水厂及太祥水厂供水范围)

    3

    北部

    广州新泉自来水有限公司

    2.0

    1.59

    0.41

    3.5

    流溪河良口段

    原良口镇区,南至从都会议中心桥头、北至黄龙带牌坊路口

    4

    广州市骏业供水有限公司

    1.5

    0.83

    0.45

    0.6

    流溪河温泉段

    温泉旅游度假村区域,北至安城山庄、南至澳泉花园、东至温泉中学

    5

    广州市洪记自来水有限公司

    0.5

    0.09

    0.36

    3.6

    小海河(源头为南大水库)

    原桃园镇区,北至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东至中田、西至乌石村

    6

    广州市浩泉自来水有限公司(已转供水)

    0.2

    0.21

    0.3

    2

    转供第三水厂自来水

    原灌村镇区,东至灌村镇、西至石海工业园

    7

    广州市淼泉自来水有限公司

    0.12

    0.09

    0.4

    0.85

    吕田河和山溪水

    原吕田镇区

    8

    西部

    广州市源达自来水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转供水)

    0.7

    0.65

    0.38

    2

    转供第三水厂自来水

    原棋杆镇城区及周边地区,东至明珠大道,西至京珠高速西侧大氹村

    9

    从化区鳌头自来水有限公司

    2.0

    0.88

    0.35

    4.77

    茂墩水库

    鳌头镇城区及周边地区,北至龙潭交警中队,西至凤岐村、东至万里轮胎白石村

    10

    从化区龙潭自来水厂(已转供水)

    1

    0.78

    0.38

    2

    转供第三水厂自来水

    原龙潭镇区、工业园、龙聚村官庄村、月荣村部分地区

    11

    广州市民康供水有限公司(部分转供第三水厂自来水)

    0.3

    0.28

    0.4

    2

    民联水库

    原民乐镇区范围,北至民联村、南至龙星村

    管理现状。区水务局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广州新泉自来水有限公司和从化经济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属区城乡自来水公司管理,区城乡自来水公司属区水投集团管理,其余供水企业由属地管理。

    (2)农村供水

    工程现状。从化区221个行政村,分别通过市政自来水供水设施、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及组合供水方式供水。

    管理现状。区水务局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地区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对于采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行政村,其农村供水工程主要由各镇(街)自行负责管理和维护,户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维护。经“农村供水改造工程”整改的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则由区城乡自来水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

    对于接通市政自来水的农村供水工程,已实施抄表到户的,户表之前由供水企业管理,户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维护;未抄表到户的,以市政水供水总表为界,公共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护责任,表后共用用水设施由镇(街)、村管理和维护。

    8.2.5供水突发事件类型

    近年从化区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中,事件类型多属于供水管网爆漏事故,其次是由于天气干旱危及城市供水,但未达到预警发布级别。

    8.3 预案的编制与审批

    本预案由区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编制,经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广州市水务局备案。

    各镇(街、园区、林场)应制定本级供水应急预案,各供水企业、村社等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并确保所编制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与本预案的有效衔接。

    8.4 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本预案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将根据我区供水应急工作形势的变化,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新。

    8.5 预案的解释权

    本预案由区供水应急办负责解释。

    8.6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区政府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印发的《从化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从府办函〔2017〕1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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