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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0-07 14:22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拟订统筹本区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组织实施高等院校和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境外人员到本区就业管理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符合区产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

    (五)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依法推动、督促用人单位为全部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六)负责建立统筹本区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

    (七)负责区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八)负责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

    (十)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博士后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评价和培养;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十一)拟订人力资源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区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负责实施统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四)指导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按照《职业病防治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所涉及病人社会保障及用工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与交流合作。

    (十六)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七)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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