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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湖南邦特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嘉伟):
本委受理冯志成、谢罗霄、谢汉林、王红、谢汉锋、周锦秀、冯小菊、谢汉能、谢汉超、冯国鑫、马明秀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4〕603-61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穗从劳人仲案〔2024〕603-613号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工资差额22279元(其中冯志成4805元、马明秀3675元、冯国鑫7004元、周锦秀5117元、谢汉林202.5元、谢汉锋796.5元、谢汉能679元);
二、驳回申请人王红、谢汉超、谢罗霄、冯小菊工资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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