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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职工占春明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已依法作出处理,占春明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经多方联系无果,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4〕285398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尽快前来我局社保科(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社保科)签收该文件,否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从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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