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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惠州市裕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荣):
本委受理郑宜凯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4〕57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穗从劳人仲案〔2024〕577号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10月22日工资6651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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