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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从化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成光):
本委受理邓韶辉、黎志强、邓文东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从劳人仲案〔2024〕962-964号),申请人邓韶辉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5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工资117304元;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4868元。申请人黎志强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5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工资130200元;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400元。申请人邓文东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5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工资130200元;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400元。
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4年10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二楼从化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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