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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常州海佳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荣甫):
本委受理杨志明诉第一被申请人广东从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常州海佳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4〕53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常州海佳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3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广东从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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