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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广州威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友文):
本委受理赵垃锌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4〕7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穗从劳人仲案〔2024〕79号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工资6583.86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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