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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浙江郡荣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明海)、中山市思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傲):
本委受理罗祥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从劳人仲案〔2025〕1067号),申请人罗祥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工资差额1180.7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4年11月12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加班工资差额4275.86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00元。
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7月9日下午16时15分在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二楼从化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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