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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广州市顺昌隆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玉玲):
本委受理李慧童、戚紫君、李德雄、罗灼星、王南、李德华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5〕177-18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穗从劳人仲案〔2025〕177-182号裁决如下:
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李慧童、戚紫君、李德雄、罗灼星、王南、李德华支付工资96660元,其中李慧童2380元、戚紫君1580元、李德雄4340元、罗灼星61700元、王南21700元、李德华496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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