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 理 通 知 书
穗从劳人仲案〔2025〕744号
罗启华:
你(方)2025年1月14日送来的诉被申请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郝锤锤餐饮店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委于2025年2月11日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请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是单位的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各一份,于第一次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含提交材料当日和开庭当日)送交本委。
二、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证据材料等应当在第一次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含提交证据当日和开庭当日)书面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三、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四、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区政务网站公布。
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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