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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湖北辉宏通用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芬芬):
本委受理赵恒利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5〕12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穗从劳人仲案〔2025〕121号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2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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