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广州市粤心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国富):
本委受理谢燕玲、骆杰辉、谢敏玲、谢展彬、黄燕葵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穗从劳人仲案〔2025〕59-62号、穗从劳人仲案〔2025〕7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穗从劳人仲案〔2025〕59-62号、穗从劳人仲案〔2025〕71号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谢燕玲与被申请人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谢敏玲与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谢展彬与被申请人2024年4月2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黄燕葵与被申请人2023年8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谢燕玲9200元、骆杰辉18000元、谢敏玲4600元、谢展彬1150元、黄燕葵2300元;
三、驳回申请人谢燕玲、骆杰辉、谢敏玲、谢展彬、黄燕葵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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