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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减产”
个人事项如实报,对党忠诚要记牢。
自我“减产”不可取,阳光之下难遁逃。
一、基本案情
经查,我区某单位领导干部朱某在2013年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仅填报了1套房产的情况,其余6套房产均未报告。朱某在2014年至2020年的《从化市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系统个人填报信息采集表》《广州市从化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个人填报信息采集表》等档案资料中仅填报了3套房产的情况,其余5套房产均未报告。朱某明知应当报告而未报告,其行为违反了组织纪律。2021年12月,朱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例分析
近年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不断完善,同时加大抽查核实力度,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凡提必核”。但现实中,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问题依然较为突出。朱某身为党员干部,在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时,隐瞒了实际的房产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组织纪律,应当追究其党纪责任。
三、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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