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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说纪
莫收好处费
廉洁篱笆要扎牢,莫用职权刮民膏。
罔顾法纪捞好处,利剑高悬察秋毫。
一、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20年,我区某街道办事处原投资中心主任李某在兼任某征地项目工作组组长、街道办诉讼代理人期间,利用职权为部分企业和个人在征地结案、土地办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收受好处费人民币107.37万元,其中以借款名义索要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同时,李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21年2月,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款项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二、案例分析
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应追究其违纪违法责任。
三、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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