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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说纪
管好“舌尖”
舌尖腐败花样多,大小会议一筐箩。
胡吃海喝用公款,党纪法规岂绕过?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我区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某,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组织该村村干部等人以召开土地确权培训班、党员干部大会、“8.1”建军节座谈会、扶贫双到项目投资项目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等名义先后7次在其经营的山庄吃喝(均超过用餐标准)。李某指使村委使用贫困补差资金等工作经费为上述7次消费买单,共计37063元。李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例分析
李某身为党员干部,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对党纪法规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对村委多次违规组织公款吃喝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该行为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突出表现,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追究其违纪责任。
三、法规链接
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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