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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证明出具工作指引

来源:科工商信局 发布时间:2020-09-03 11:31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1.依法在我市行政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2.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

  (二)申请材料:

  1.《中小企业划型证明申请表》(参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 招标单位明确要求需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小企业证明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4.证明企业规模的材料。

  企业需提供“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材料证明其企业规模。

  相关数据以上年度(上年末)数据为准,当年新设立企业以上月止(上月末)数据为准。

  已纳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四上企业”范围的企业,证明材料应以上报统计部门的为准,包括《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财务状况表》等。未纳入统计的企业,有关数据及材料应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为准。

  对于申请企业是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的,应要求其提供的佐证材料包括相应合并报表数据。

  (三)办理程序:

  1.企业向所在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区进行审查并出具中小企业划型证明;

  2.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核办理。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企业,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为其出具《中小企业划型证明》;对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应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

  3.办理时限为两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广州市从化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工业运行科(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口岸路4号五楼)。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证明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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