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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3-28 15:55

      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广州市从化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大湾区办)设在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接受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关问题的政策研究,统筹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方案和措施,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大湾区办设大湾区工作科,负责处理区大湾区办日常事务。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大湾区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大湾区办的统筹协调。

      区发改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粮食和物资储备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粮食和物资储备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广州市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粮食、经济体制改革、经济动员、价格、人口发展、物资储备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有关区域性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推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目标;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调控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发展规划及相关的政策措施;监督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的组织实施;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监测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情况,牵头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监督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控措施、政策建议。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改革的对策和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和落实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协调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统筹协调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区政府安排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政府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审查;负责投资运行监测分析,发布投资信息,引导民间投资;综合协调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按照规定权限指导、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

      (六)统筹协调全区产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组织拟订全区产业发展的战略、总体规划、重点产业规划和综合性产业政策,监督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推进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统筹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牵头推进城乡产业布局一体化。

      (七)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统筹推进区域合作发展、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社会事业建设和人口发展,组织实施人口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改革和稳定等重大问题的措施建议。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发展工作。

      (八)监测分析能源运行情况,统筹全区能源发展,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衔接能源总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协调推进能源及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承担全区节能的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公共机构节能,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九)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方针、政策,牵头组织落实粮食工作责任制;牵头组织实施粮食流通市场监管,负责粮食调控、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推进粮食市场体系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储备粮管理和军粮供应管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粮食收购企业资格认定;参与粮食风险基金的运作和监督。

      (十)承担价格行政管理责任,组织和实施价格政策、价格调控措施;依法管理列入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及收费;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管理价格监测、价格认定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价格(收费)争议。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推进经济动员军民融合式发展。

      (十二)组织拟订地方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规划、政策和措施。

      (十三)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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