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从化区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改革听证会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6年版)》(粤发改价格函[2016]5295号)有关规定,拟对从化区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改革方案进行公开听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定于2018年6月 25日(星期 一)上午9时,在从化区凯旋假日酒店(地址:从化区环市东路168号)召开从化区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改革听证会。
二、听证会正式代表、旁听代表名单
(一)听证会正式代表名单
1、区人大代表(2名)
李耀明: 从化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主任
李志辉: 广州市贤达建材有限公司 总经理
2、区政协委员(2名)
王夏明: 广州市从化环亚礼品有限公司 总经理
卢记文: 广州荔泉食品有限公司 总经理
3、专家、学者代表(1名)
李志辉: 广州市从化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工程师
4、法制工作者代表(1名)
郭杏珍: 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5、消费者代表(11名)
梁志坚: 从化城郊旺城百货 主管
余慧珍: 从化和芳宾馆 负责人
罗灿辉: 从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退休人员
黎穗勤: 广州从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人员
谢玉娣: 从化区中心医院 退休护士
利红梅: 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社区居委会 书记
江桂嫦: 从化区江埔街新星社区居委会 书记
曾建华: 从化凯旋假日酒店 营销策划
邝焕兴: 从化区城郊街高步村民委员会 主任
禤岳东: 广州市炬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理
欧杜锋:从化区街口街碧溪四巷5栋601房 低保户
6、经营者代表(2名)
贺文波: 从化区自来水公司 财务科长
黄嘉华: 从化区自来水公司 河东供水所所长
(二)听证会旁听代表名单
袁志毅: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办公室主任
黎志华: 从化区广播电视台 电台主持人
黄颖瑶:从化新闻社 记者
三、听证会听证人兼主持人
覃东周: 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副局长
四、听证方案和成本监审报告
从化区自来水公司价格调整改革方案见附件1,成本监审报告见附件2。欢迎社会各界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以下方式反馈给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87937981
传 真:87937981
电子邮箱:wjk87937981@163.com
邮寄地址: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北路32号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邮政编码:510900
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6月10日
附件:1
从化区自来水公司价格调整改革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解决我区城区自来水企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大力推进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订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了《从化区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改革方案》,请予听证。
一、从化区自来水公司的基本情况
从化区自来水公司是负责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市政供水设施建设,运营及管理的国有供水企业。目前在城区拥有自来水生产厂2间,分别为1987年6月建成投产的河东水厂和1995年7月建成投产的第三水厂。由于河东水厂制水工艺落后,现已停产作为应急备用水厂,目前主要由城区第三水厂进行供水。供水覆盖范围有街口街、城郊街、江埔街,温泉镇的南部、太平镇的北部、鳌头镇的部分区域,供水覆盖面积约470平方公里,供水能力为20万立方米/日,供水服务人口约35万人,已实施抄表到户的有46183户。
目前我区的水价类别有居民用水、行政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种类型,其中居民用水1元/立方米、行政用水1.3元/立方米、工业用水1.37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1.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2.5元/立方米。自2016年起,我区已实施阶梯式水价,即每户每月用水量在26立方米及以下的水价,执行一级即1元/立方米;用水量在26立方米以上、34立方米及以下的,该部分水价执行二级即1.5元/立方米;用水量在34立方米以上的,该部分水价执行三级即3元/立方米。目前,我区城区自来水综合价格为1.14元/立方米。
我区供水价格机制仍存在供水类别复杂,未建立水价与水资源费、阶梯水价联动机制等问题;同时,供水成本与销售价格严重倒挂,致自来水公司亏损严重,难以正常经营运作。为此,提出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改革申请。
二、从化区自来水公司水价格调整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一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用水人口增加,城镇水资源短缺的形势将更严峻,另一方面,水资源浪费严重,节水意识不强。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价格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对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水价调整改革是水价类别整合的需要
我区长期以来执行的水价类别是按居民用水、行政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种类别收费。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出现界定复杂、管理繁杂等问题。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实施水价简化分类,即将原来的五大类别整合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个类别,以便更利于全区水价的计价管理。
(二)水资源费的联动管理的需要
由于国家对水资源的管理不断加强,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也会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为适应国家政策的调整,有必要建立水价价格与水资源费联动的机制。
(三)制水成本上涨
1、原材料价格上涨。受政策调整及动力和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影响,公司生产成本不断上升,生产原材料氢氧化钠价格从2009年1月的4000元/吨升至4600元/吨,上升幅度为15%;液氯价格从2009年1月的3900元/吨升至5130元/吨,上升幅度为32%;生产用电价格从2009年1月的0.6924元/度升至0.7362元/度,上升幅度为6.33%。供水成本形成产销倒挂,企业经营连续出现亏损,2015年—2017年自来水销售经营平均每年亏损584.56万元,公司累计亏损5119万元,制约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2、水资源费的增加,导致企业成本上升。近年来,国家对水资源费征收从2009年的0.12元/吨调整到2016年的0.20元/吨。
3、城区自来水公司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资金较大。近年来,自来水公司为确保供水安全,相继投入1亿多元资金完善供水水源、水厂运行和管网运行等各环节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应急系统建设,但由于水价偏低、物价上涨、供水成本持高不下,供水经营产销严重倒挂。截至2017年,累计亏损为6954.61万元。
三、水价格调整改革的依据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一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发〔2004〕36号),“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和合理盈利、改善水质、管网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在审核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二是国家计委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三是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0〕1702号)中要求:“改革的基本原则: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体现供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
四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进一步明确,要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方式。
(二)从化区自来水公司的成本监审情况
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定,从化区自来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供水总成本分别为42186727.47元、45659228.67元、48972879.22元,单位供水成本分别为1.21元/吨、1.32元/吨、1.34元/吨。
四、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本
把保障供水安全和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服务。
(二)坚持改革创新
坚持问题导向,利用价格杠杆推动供水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供水企业改革创新发展。
(三)坚持统筹兼顾
整合供水收费类别,实施水资源费与水价联动机制,继续实施阶梯式水价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四)坚持依法规范
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规定,做到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落实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依法推进改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从化区自来水公司水价调整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供水行业改革的工作部署,深化供水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调整水价结构,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建立与周边地区合理比价关系,不断提高供水企业的经营服务质量,促进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结合对自来水公司2015、2016、2017年的成本监审情况,提出如下水价调整改革内容和具体方案。
1、把现行的水价类别(居民用水、行政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整合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2、实施水资源费与水价联动机制。在国家对水资源费调整时水价一起联动调整,不再另行召开价格听证会。
3、继续实施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我区2016年制订的《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式价格方案的批复》(从府函[2016]19号)的精神,我区继续实施阶梯式水价管理,即在新调整基准价的基础上实施阶梯式收费。
4、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供水价格由成本、费用、税金、利润构成。根据对区自来水公司2015、2016、2017年的成本测算,提出水价调整方案如下(见下表):
序号 | 供水类别 | 现行水价(元/m³) | 方案一(元/m³) | 方案二(元/m³) | ||||
供水类别 | 拟调升价 | 调升幅度 | 供水类别 | 拟调升价 | 调升幅度 | |||
1 | 居民用水 | 1 | 居民用水 | 1.25 | 25% | 居民用水 | 1.3 | 30% |
2 | 行政用水 | 1.3 | 非居民用水 |
1.7
| 30.8% | 非居民用水 |
1.7
| 30.8% |
3 | 工业用水 | 1.37 | 24.1% | 24.1% | ||||
4 | 经营服务用水 | 1.5 | 13.3% | 13.3% | ||||
5
| 特种行业用水
| 2.5
| 特种行业用水 |
8.7
|
248%
| 特种行业用水 |
5.7
|
128%
|
注:调整后的水价未包含水资源费(0.2元/立方米)
六、执行的范围与时间
本次水价调整的范围为从化区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用户,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按区政府批准的时间执行。
七、水价调整对社会各方影响分析
(一)水价调整改革对供水企业的影响
根据初步测算,实施水价调整改革方案一、二后,供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为6%。初步实现城市供水企业“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目的,缓解自来水公司亏损经营的难题,从而保证供水企业的正常运转,增强供水企业的发展后劲,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
(二)水价调整改革对居民的影响
1、根据方案一、方案二,调整后居民用水年人均支出分别为17.16元和20.52元。根据区自来水公司对2017年居民用水统计,实施阶梯式水价后,一档用户为30000户,二档用户 550户,三档用户280户,调价改革政策对全区绝大多数居民影响不大。
实施水价调整改革,虽然居民用水成本增加占消费支出的比例不大,但水价增幅比例达到27.5%,远高于2017年全区居民消费支出的增幅3.2%,可能对部分居民的消费心理带来一定的影响。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证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规定,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以及“五保户”每人每月平均用水量在7立方米以下(含7立方米)实施减免政策,水价调整后对低收入家庭生活影响不大。
(三)水价调整改革对非居民类用户和特种行业用户的影响
根据初步的测算,对工业企业用户来说,按方案一、二调价后增幅为24.1%;对经营服务用水用户来说,按方案一、二调价后增幅为13.3%。实施水价调整改革后对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户来说,调价增幅较大,会导致经营成本的直接增加,挤压经营利润。但工商企业的用水成本占总经营成本的比例较小,可以通过节水工艺改造或优化服务方式来消化水价后增加的成本。
从我区目前情况看,城区供水总量中,居民生活用水占总供水量的60%,其他行业用水量占总供水量的40%。
综上所述,通过调整自来水价格,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水型城市”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要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的基础上,通过强化宣传,加强沟通,切实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我区的水价调整改革工作基本可以平稳实施。
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6月10日
广州市从化区自来水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7年5月10日~6月9日对广州市从化区自来水公司上报的供水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的依据
本次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8号令);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以下简称国家2613号文);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五)广州市从化区自来水公司提交的成本报表、审计报告、财务账簿、统计报表、原始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成本监审的程序
(一)制定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包括日程安排、工作内容和步骤、所需资料等。
(二)初审:对广州市从化区自来水公司报送的成本资料和成本核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对数据、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从化区自来水公司按规定补充完整。
(三)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初审合格后,对广州市从化区自来水公司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四)审核: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发改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对从化区自来水公司报送的成本数据及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分析,提出实地监审要点。
(五)实地监审:对广州市从化区自来水公司的经营成本报表、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实物、在建工程立项批文以及其他与成本相关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实地审核、取证。
(六)反馈意见:根据前期工作情况形成初步监审结论,并将成本核增核减意见及理由书面告知广州市从化区自来水公司,听取反馈意见。
(七)出具监审报告。
三、广州市从化区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基本情况
广州市从化区自来水公司是1986 年4月15 日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自来水经营业务。根据广州从化区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成本数据及相关资料,我们对其进行了成本监审。截至2017年底,广州市从化区自来水公司的服务范围覆盖从化区大部分区域,设计日供水能力20万立方米/日,实际日均综合供水能力11.97万立方米/日,年供水量达4367.84万立方米,市政公共供水管网(DN≥75mm)总长466.33千米,三年平均综合水价(各类水价的加权平均数)为1.10元/立方米,现行水价自2009年之前执行至今。
近几年来从化区经济发展迅速,生活生产用水供需矛盾日趋突出,民众对水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区自来水公司从供水规模、制水工艺上作了相应的扩建和改造,水质总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但由于供水工程改造、人力成本、水资源费、动力费用上涨等因素,自来水企业经营压力有所增大,生产设备陈旧、工艺简陋、管网腐蚀淤塞渗漏严重,部分区域自来水的安全保障存在一定隐患,急需更新改造,故提出调价申请。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部分。具体审核项目如下:
(一)制水成本。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二)输配成本。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用、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
(三)期间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含供水所等专设供水销售机构)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五、成本监审原则及核算方法
(一)监审原则
定价成本监审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原则。定价成本首先以符合财务法律、法规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财务数据、资料为基础,依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企业报送的财务成本进行审核;然后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和与城市供水业务不相关的部分剔除,在一定范围内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以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为参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正确归集、科学测算,最终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
(二)核算方法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根据城市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供水量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核定售水量=核定供水总量×(1-核定管网漏损率)
单位售水定价成本=供水定价总成本/核定售水量
1.水资源费。按照《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的规定,以核定供水总量和收费标准(0.12元/米3)核定;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47号文)规定,以核定供水总量和收费标准(0.2元/米3)核定。
3.职工工资。职工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2倍。经审核,核定从化区自来水公司2015-2017年的主营业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分别为62,828.46元/年·人、71,935.76元/年·人、75,692.40元/年·人,分别低于广州市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2%、2.5%以内据实核定。
5.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劳动保险,分别按《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文件规定据实核定。
6.住房公积金。按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在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0%以内核定。
7.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原值按历史成本核定。已竣工投产但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价值,按照工程立项批文、建筑监理合同以及专项审计报告合理确定,再按固定资产类别和折旧年限核定折旧费。资产类别、折旧年限、残值率按监审办法核定(详见表1)。
表1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资产类别 | 监审办法规定 折旧年限范围 | 核定折旧年限 | 残值率 | |
房 屋 | 生产用房 | 30-40 | 35 | 5% |
受腐蚀生产用房 | 20-25 | 22.5 | 5% | |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 10-15 | 12.5 | 5% | |
非生产用房 | 35-45 | 40 | 5% | |
简易房 | 8-10 | 9 | 5% | |
管 道 | 水泥管 | 20-30 | 25 | 5% |
铸铁管 | 30-35 | 32.5 | 5% | |
钢管 | 30-35 | 32.5 | 5% | |
球墨铸铁管 | 30-35 | 32.5 | 5% | |
复合管(塑料管) | 15-20 | 17.5 | 5% | |
水 表 | 6-8 | 7 | 5% | |
机器设备 | 机械设备 | 10-14 | 12 | 5% |
动力设备 | 11-18 | 14.5 | 5% | |
传导设备 | 15-28 | 21.5 | 5% | |
运输设备 | 6-12 | 9 | 5% | |
电子设备 | 5-10 | 7.5 | 5% | |
车 辆 | 8-10 | 9 | 5% | |
其 他 | 6-8 | 7 | 5% |
8.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
9.财产保险、法律顾问费、咨询审计费、租赁费等。以合同标价为核算依据确认。
10.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11.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这两项费用在有效期内或使用期内按年限平均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12.财务费用。原则上根据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实际贷款余额与贷款利率核定,但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并按照还贷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13.其他供水成本费用。通过对审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实物以及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核、取证,据实合理核定。
六、成本监审结论
按照前述原则和方法,我们对从化区自来水公司的供水成本实施了监审,核定2015年-2017年三年平均年供水总成本为4,557.60万元,其中制水及输配成本为2,936.75万元,期间费用为1,620.85万元,核定年供水总量为3,531.71万米3,单位供水成本为1.29元/米3; (上述成本均不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详见表2)
表2 广州市从化区自来水公司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三年平均数) | ||||
项目名称 | 行次及关系 | 上报数 | 核增(减)数 | 核定数 |
一、年供水总量(m3) | 1 | 35,317,118.67 | 0.00 | 35,317,118.67 |
二、制水及输配成本(元) | 2 | 29,018,403.14 | 349,076.40 | 29,367,479.53 |
三、期间费用(元) | 3 | 16,384,640.51 | -176,135.47 | 16,208,505.04 |
四、供水总成本(元) | 4=2+3 | 45,403,043.66 | 172,940.93 | 45,575,984.58 |
五、单位供水成本(元/m3) | 5=4÷1 | 1.29 |
| 1.29 |
七、定价成本主要核增(减)内容及理由
(一)水资源费。经实地调查,核定从化区自来水公司年均采水量为4,123.85万立方米/年,2015年水资源费为0.12元/立方米,2016年和2017年水资源费为0.20元,据此核定年均水资源费为719.75万元,核增水资源费11.86万元。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1)由于企业按照财税制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法规要求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资产平均使用寿命核定折旧费,二者在预留残值和折旧年限上存在差异;(2)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不得计提折旧;(3)按照规定,已交付使用并能确认价值的资产可计提折旧,则应补提折旧。据以上三点分别核减制水及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费1.04万元、管理环节固定资产折旧费5.37万元,共计核减固定资产折旧费6.41万元。(详见表3)
表3 各环节固定资产折旧费核增(减)明细表 单位:元/年 | |||
项目名称 | 上报数 | 核增(减)数 | 核定数 |
一、制水及输配环节 | 2,156,236.78 | -10,397.36 | 2,145,839.42 |
二、期间费用 | 590,041.96 | -53,744.93 | 536,297.03 |
其中:销售环节 | 0.00 | 0.00 | 0.00 |
管理环节 | 590,041.96 | -53,744.93 | 536,297.03 |
三、固定资产折旧合计 | 2,746,278.74 | -64,142.29 | 2,682,136.45 |
(三)职工薪酬。本次成本监审发现从化区自来水公司将应属于成本的工资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按税法冲减以前年度已计提但未使用完的职工福利费和教育费附加,超过工资标准的2%列支工会经费等情况,对于这些费用我们予以了核增或核减。分别核增制水及输配环节职工薪酬38.19万元、管理环节职工薪酬12.53万元,共计50.72万元。
(四)制水及输配成本-原材料费。该项成本列支了不属于此次成本监审时间范围的支出,则核减原材料费7.86万元。
(五)制水及输配成本-修理费。该项成本列支了不属于此次成本监审时间范围的支出,则核减原材料费0.62万元。
(六)制水及输配成本-运输费。该项成本列支了不属于此次成本监审时间范围的支出,则核减运输费0.38万元。
(七)制水及输配成本-化验室检验费。该项成本列支了不属于此次成本监审时间范围的支出,则核减化验室检验费0.09万元。
(八)制水及输配成本-其他。该项成本列支了不属于此次成本监审时间范围的支出,则核减1.66万元。
(九)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该项费用列支了不属于此次成本监审时间范围的支出,核减业务招待费0.07万元。
(十)管理费用-保险费。该项费用列支人身意外保险,核减保险费8.29万元。
(十一)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该项费用按照无形资产的原值和摊销年限,多摊销无形资产,核减2.88万元。
(十二)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该项费用列支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从而形成支付给工程公司的欠款利息,核减13.53万元。
八、成本分析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从成本费用构成比例来看,制水及输配成本所占比重最大,占64.46%;其次是管理费用,占15.59%;然后是销售费用,占12.90%;财务费用相对较小,占7.05%。
(二)参加本次成本监审的工作人员与被监审单位无任何利益关系。
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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