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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广州市淼泉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5-01-18 17:30


广州市淼泉自来水有限公司:

  来文《广州市淼泉自来水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收悉。为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区政府同意,现就自来水价格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用水分类

  你公司在从化区吕田镇供水服务区域内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由原来的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商业用水、工业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用水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建立和完善自来水价格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基数。每户家庭按4人(含4人以下)为基本户计量单位,每人每月用水量按7m³核定,第一、第二阶梯水量基数上限分别为26m³、33m³,超33m³以上部分为第三阶梯,4人以上用户人口每增1人,各级水量基数上限分别增加7m³。

1    阶梯水量界定范围表

单位:m³/月用水

人口数

4人

及以下

5人

6人

7人

依此类推

第一级

≤26

≤33

≤40

≤47

……

第二级

26-33(含)

33-40(含)

40-47(含)

47-54(含)

……

第三级

>33

>40

>47

>54

……

  2.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差别水价制度

  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计量分三档,超计划部分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标准另行加价收费;对“两高一剩”等行业实施惩罚性水价,按照非居民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20%计价,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第一档:超计划不足20%的,按标准水价1倍加价收费;

  第二档:超计划20%以上不足40%的,按标准水价2倍加价收费;

  第三档:超计划40%以上的,按标准水价3倍加价收费。

  3.实施水价水资源费联动机制

  为保障价费联动的可操作性,联动机制将结合水资源费同向制定。当水资源费发生调整时,各类水价按以下公式实施同向联动调整:

    水价联动调整额=上一年取水量×(新水资源费标准-旧水资源费标准)÷上一年有效供水量。

  调整后各类水价=调整前各类水价+水价联动调整额。

  一旦调整水资源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水务局启动水价调整联动机制,制定水价调整联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执行,并在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召开价格听证会。

  三、调整后的供水价格

  供水价格分两年调整到位的方式调整水价。具体分类及价格详见下表:

计价单位:元/m³

用水类别

2025 年3月1日起抄见水表水量分类价格

2026年3月1日起抄见水表水量分类价格

居民用水

一阶梯(≤26m³)

1.22

1.35

二阶梯(26-33m³)

1.82

2.03

三阶梯(>33m³)

3.65

4.05

合表用户

1.52

1.60

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众

0.7

0.7

非居民用水

1.65

1.65

特种用水

12

16

综合水价

1.4

1.51

说明:

    1.居民用水的合表用户是指未实行自来水公司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以及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合表水价。

    2.居民用水的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是指本市户籍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符合有关条件且经过法定程序和机关批准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残疾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困难群众是指持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以及经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享受自来水价格消费性减免和补贴待遇。

  四、优惠政策

  (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4 号)文件规定,对持有《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居民家庭,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m³以下(含7m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0.7元/m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第一阶梯水价标准计收。

  (二)根据《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8部门关于烈士遗属和优抚对象享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穗退役军人字〔2023〕325号)文件规定,对本市户籍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本市户籍的符合有关条件且经过法定程序和机关批准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残疾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复员军人执行水价优惠。对烈士遗属及优抚对象执行优惠政策,每人每月用水量在7m³以下(含7m³)的居民生活用水按0.7元/m³计收,超出部分按居民第一阶梯水价标准计收。

  上述优惠政策,如遇调整,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相关配套政策

  (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供水企业每年按会计准则核算上年度供水经营情况。当上年度供水业务准许收益率高于调价核定值,超出部分的收益须列入专项账户,用于管网更新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等,且不纳入下一轮调价定价成本,加强供水安全保障力度。

  设置水价调整周期,调价周期原则上为3-5年。根据供水成本和准许收益率变化而确定,当供水成本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上年度供水业务准许收益率低于调价核定值的50%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供水成本监审、水价政策执行、行业发展、国家政策以及社会经济等多方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调价必要性、可行性。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对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如确需调价,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2号)等规定启动调价程序。

  (二)成本信息公开

  供水企业每年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公开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及供水成本信息,启动调价程序时,应公开前3个会计年度的情况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个月,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和回复公众信件,定期汇总公开公众关心的主要问题和答复意见。

  (三)建立信息报告制度

  供水企业每年初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和区水务局报送上年度供水总量、分类售水量、销售收入、售水总成本、综合水价、净资产利润率等运营数据。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报送数据为基础,就变动情况及其变化趋势定期进行分析,为后续调价工作提供参考。

  (四)推进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维护管理

   供水企业加强和推进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推进抄表到户、“一户一表”改造,推进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专业化,实现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确保饮用水质量和安全,也为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创造条件。

  (五)推进供水企业降耗增效

  供水企业要加强成本管理,降低管理费用,制定成本控制目标,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堵漏降耗,精简机构和冗员,减少非生产性、非经营性支出、可变成本费用。

  (六)建设供水云平台,推动服务高质量发展

  以供水云平台建设为依托,提升用户服务质量。一是实施精细化管理,通过集成管网信息、移动化现场办公等举措,提高用户用水报装、水价优惠申请等业务办理效率;二是开通微信公众号、网上营业厅等服务渠道,提升客户服务便捷程度,包括推进阶梯人口申报、低保续期、过户、更改用水性质等用水业务网上办理,让用户少跑腿、不跑腿;三是深化“获得用水”改革,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压缩业务办理时限,致力让用户用水无忧。通过打造便捷、掌上、优质的供水服务体验,提升人民群众用水幸福感、满足感、获得感。

  (七)宣传传播水文化,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以用水安全、用水健康、用水效率为切入点,引导关注水资源、水环境,促进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环境的产业结构、消费模式等,使水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全社会共识。

  六、本批复自 2025 年3月1日抄见水表水量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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