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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埔街曝光三起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9-14 10:51

        为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社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树牢防火防灾安全理念,江埔街设立了风险隐患曝光台,坚持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近期,江埔街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三宗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行为,现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基本案情】

            7月27日上午,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到某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小区张某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小区某栋门厅内,经执法人员提醒后仍拒绝将电动自行车移出建筑物。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日上午,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在某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小区某栋楼门厅内应急照明灯插头被工作人员擅自拔下,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形,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4日,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店铺内消防栓门被损坏,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形,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

        

        【违法条例】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 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法律延伸】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江埔街提醒:各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抓好问题整改,确保逐项销号。下一步,江埔街将继续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不断提升辖区火灾防控能力,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共同维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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