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埔街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两宗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行为,现对这两宗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9日,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广州市从化江埔某餐饮店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毛某擅自将收银台上方应急照明灯插头拔下,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情形。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予以警告。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9日,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中路广州市从化江埔某餐厅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工作人员黄某擅自将店铺内应急照明灯插头拔下,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情形。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予以警告。
【违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 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江埔街提醒:临近春节,各餐饮单位经营活动活跃,消防安全意识有所松懈,对本场所要加强消防管理,熟知相关消防安全条例,增强法律意识、法律责任。下一步,江埔街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要求,加强批发市场、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经营性自建房、城中村出租房、“九小场所”等重点部位消防执法巡查,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以案促改,倒逼企业管理责任,营造良好生产经营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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