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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埔街曝光近期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典型案例(2024年第10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2-02 10:10

近期,江埔街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两起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行为。现对这两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

【基本案情一】

2024年11月12日,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江埔村二队某101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负责人梁某将电动车停放于店铺安全出口处,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情形。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予以警告。

【基本案情二】

2024年11月21日,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45号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商店负责人邹某擅自将应急照明灯插头拔下,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情形。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江埔街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盯紧本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织密安全保障网,坚决遏制发生“小火亡人”事故。当前,江埔街围绕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电动车专项整治,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经营场所要落实好日常消防管理主体责任,做好安全有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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