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埔街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一起消防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行为,现对这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7日,江埔街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灌村路凤鸣西四街5号保利时代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方某将电动车停放于3栋A单元地下车库安全出口处;付某将电动车停放于2栋地下车库安全出口处;龙某将电动车停放于7栋地下车库安全出口处,存在堵塞安全出口的情形,未当场整改。执法人员立即下达《限期整改告知函》,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违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江埔街提醒:春节后人流量、车流量逐步增加,各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要进一步加强防范,及时开展隐患自查自改。下一步,江埔街将继续开展电动车隐患全链条整治,加强批发市场、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物业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执法巡查,严查各类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确保消防安全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平安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