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机动车维修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为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填埋、倒卖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现告知如下:
一、产生危险废物种类参考
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涉及:废矿物油、废漆渣、废铅蓄电池、废油桶、废机油格、废滤棉、废活性炭、废抹布/手套、废有机溶剂、废电路板、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废油漆桶、废稀释剂桶等。
二、牢记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一)明确产生种类:经营者要根据承接维修业务、使用原料,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明确产生的危废种类。
(二)建立一个仓库:经营者要规范设置独立的危险废物仓(箱),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区存放,不得与生活垃圾、原料混放;地面要具备防渗漏功能或设置有防泄漏装置,贮存区域及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要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详细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HJ 1276—2022)》。
(三)建立一本台账:经营者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所有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不得漏报、瞒报,不得将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由车主私自带回。
(四)签订一份合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废机油格等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私自转移,必须与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并定期进行转移,不得贮存超过一年。
(五)申报一个系统:经营者要于每年3月15日前,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https://www-app.gdeei.cn/gfjg-rz/login)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转移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数据不得瞒报、漏报。
三、知悉法律责任要求
(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四、发现举报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和线索,欢迎及时报告。广州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公安机关举报热线:110 。
感谢你们对从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努力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共建美好家园,为加快实现美丽从化目标而不懈奋斗!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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