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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穗规划资源从资罚告〔2020〕10号
徐成生:
你于2014年10月至12月,未经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从化区吕田镇东联村土名“河沙冚”地段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高岭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其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拟对你的矿产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责令停止开采,追缴违法所得120000元;
二、责令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整改,做到现场不留非法开采人员、不留机械设备、不留生活设施,关闭矿口。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罗记荣、邓楚麟
电 话: 37909903
地 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执法监察大队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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