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声明
土地使用者邹镜彬因保管不善,将地号戊-99-①,面积54㎡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邹镜彬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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