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戊-137《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遗失声明
刘浪波因保管不善,将座落在从化县其干镇小坑村高浪3队(地号:戊-137,面积125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浪波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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