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号戊-6、戊-8、戊5《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遗失声明
刘炳深(已故)因保管不善,将地号戊-6、戊-8、戊5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鉴湖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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